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中,連結送水管之送水口設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送水口為單口形,接裝口徑 63 毫米陰式快速接頭
- B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 1 公尺以下 0.5 公尺以上
- C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送水口
- D送水口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測試用出水口
正解 B — 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 1 公尺以下 0.5 公尺以上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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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0 條就連結送水管出水口及送水口所定之設置規定,尤其是兩者規定的交叉辨識。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0 條第五款,條文明定送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且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本選項所述高度區間與條文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第 180 條第五款所定送水口為雙口形,非單口形;得用單口形者是同條第二款設於第十層以下樓層之出水口。
- (B)
敘述正確: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與第 180 條第五款相符,為正解。
- (C)
敘述錯誤:第 180 條第三款規定「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屋頂上設的是出水口而非送水口。
- (D)
敘述錯誤:第 180 條第六款規定送水口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的是逆止閥及止水閥,並非測試用出水口。
記憶點
連結送水管送水口記「雙口形、63 毫米陰式快接、高度 0.5~1 公尺」;屋頂上設的是測試用出水口。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80 條把連結送水管的「出水口」與「送水口」寫在同一條,本題四個選項正是在兩者之間交叉設陷。出水口部分: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降機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長邊在五十公分以上,標明出水口字樣且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另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送水口部分: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在立管數以上;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並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送水口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易混淆概念對照:自動撒水設備的送水口另依第 59 條設置,同為口徑六十三毫米,設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車容易接近處,高度亦為距基地地面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但數量規則是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至少設雙口形送水口一個、每超過三千平方公尺增設一個、應設數量超過三個時以三個計,且標明的是自動撒水送水口字樣及送水壓力範圍。屋頂測試用出水口亦非連結送水管專有,室內消防栓設備依第 34 條第二項第四款同樣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並標明字樣,斜屋頂設置有困難時得免設。
體系定位見第 7 條與第 11 條:第 7 條把消防安全設備分為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五類;第 11 條列出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為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及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