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類場所第二目應於每年 3 月底及 9 月底前進行申報備查
- B甲類場所第六目應於每年 5 月底及 11 月底前進行申報備查
- C乙類場所第一目應於每年 3 月底前進行申報備查
- D乙類場所第五目應於每年 9 月底前進行申報備查
正解 D — 乙類場所第五目應於每年 9 月底前進行申報備查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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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與檢修結果申報之期限,甲類場所與乙類場所的申報頻率及月份依場所目別分別排定。
正解理由
檢修申報之法源為《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條第 2 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檢修之項目、方式、基準、頻率及受理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等事項定辦法。依該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之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檢修申報一次、乙類場所每年一次,各目之申報月份逐目排定。選項所載乙類場所第五目之申報月份與該規定所排定者不符;題目問敘述錯誤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甲類場所第二目屬每半年申報一次者,申報備查期限為每年 3 月底及 9 月底前,與規定相符。
- (B)
甲類場所第六目同屬每半年申報一次者,申報備查期限為每年 5 月底及 11 月底前,與規定相符。
- (C)
乙類場所第一目屬每年申報一次者,申報備查期限為每年 3 月底前,與規定相符。
- (D)
乙類場所第五目之申報備查月份與規定所定者不符,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甲類半年一次、乙類一年一次,月份依目別分散排定,作答時先定甲乙類再核對目次。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檢修申報制度的骨幹在《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該項依場所規模把檢修的執行主體分成三層: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得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情形者亦同;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經報請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檢修及申報。同條第 2 項即為本題所依期限規定之授權依據。
「檢修」的定義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4 款: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與同條之設計、監造、裝置三項並列。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設計、監造專屬消防設備師,裝置、檢修則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罰則面,《消防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第 3 項對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所定辦法有關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或為不實檢修報告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予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檢修專業機構的門檻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與第 3 條:檢修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申請人須為法人組織、實收資本額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營業項目或章程載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項目、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且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並具備附表一所定必要設備及器具。其證書有效期限依第 6 條為三年。本題所據之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未列於本題候選法源,各目之確切月份以主管機關所定者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