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之場所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百貨商場用途建築物,基地面積在 25000 平方公尺,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
- B集合住宅建築物,高度 50 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 26000 平方公尺者
- C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 D十一層樓辦公用途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正解 B — 集合住宅建築物,高度 50 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 26000 平方公尺者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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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7 條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之三款門檻,每一款都由兩項要件以「且」連立而成。
正解理由
第 27 條第二款明定「各類場所其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集合住宅高度五十公尺已超過三十一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二萬六千平方公尺亦逾二萬五千平方公尺,兩項要件同時成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第 27 條第一款要求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基地面積二萬五千平方公尺雖已達標,但任何一層僅一千平方公尺,未滿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後段要件不成立。
- (B)
高度與總樓地板面積雙重要件均符合第 27 條第二款,敘述正確,為本題應選者。
- (C)
第 27 條三款均未以「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為門檻;該數值屬第 26 條連結送水管、第 29 條緊急電源插座等設備之規定。
- (D)
第 27 條並無以樓層數搭配各層面積認定之款次;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各樓層應設者為第 29 條緊急電源插座,非消防專用蓄水池。
記憶點
蓄水池只認三條路:基地二萬配單層一千五百、高度三十一公尺配總樓地板二萬五千、相鄰兩棟一二層合計一萬。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專用蓄水池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總則「應設場所」清單的一環,與滅火、警報、避難逃生設備並列於第 15 條至第 30-1 條。第 27 條三款的設計邏輯一致,都在描述消防車不易接近或水源難以及時供應的大規模建築情境:第一款針對占地廣大的基地,要求基地面積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第二款針對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第三款針對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三款都以「且」連接兩項要件,命題最常見的手法就是把其中一項改小,只要一項不成立即不需設置,判讀時務必兩項一起核對。
數值可用「二萬基地配一千五、三十一公尺配二萬五、三五相鄰配一萬」串起記憶。另一組容易與之混淆的,是以「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為門檻的設備群:第 21 條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26 條連結送水管、第 29 條緊急電源插座、第 30 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均採此數值,而第 27 條並未把地下建築物列為應設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情形。第 30-1 條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則另定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三種情形,數值層級與前述各條又不相同。
相關考點常延伸到第 13 條: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原則適用變更前之標準,但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一律適用變更後之標準;消防專用蓄水池並不在該七項之列,屬於原則適用舊標準的設備。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