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種滅火設備除滅火器外之其他設備,有關滅火效能值核算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6 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 3 個為 1 滅火效能值
- B水槽每 80 公升為 1.5 滅火效能值
- C乾燥砂每 50 公升為 0.5 滅火效能值
- D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 160 公升為 1 滅火效能值
正解 A — 6 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 3 個為 1 滅火效能值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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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0 條,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第五種滅火設備中「除滅火器外」各項器具之滅火效能值換算。
正解理由
第 200 條第一款明定「八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為一滅火效能值」,水桶容量為八公升而非六公升,題目問何者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條文所定為八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一滅火效能值,選項寫六公升,容量與條文不符,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者。
- (B)
第 200 條第二款「水槽每八十公升為一點五滅火效能值」,容量與效能值均與敘述相符,是四款中唯一以一點五計者。
- (C)
第 200 條第三款「乾燥砂每五十公升為零點五滅火效能值」,與敘述相符,容量最小、效能值亦最低。
- (D)
第 200 條第四款「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一百六十公升為一滅火效能值」,與敘述相符。
記憶點
水桶八公升三個得一、水槽八十公升得一點五、乾燥砂五十公升得零點五、膨脹蛭石與膨脹珍珠岩一百六十公升得一。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200 條只處理「第五種滅火設備除滅火器外」的四種簡易器具,它們的共同特徵是靠人力搬運、以覆蓋或冷卻方式滅火,因此換算標準以容量而非型號計。四個數值宜整理成表背誦:八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為一滅火效能值、水槽每八十公升為一點五滅火效能值、乾燥砂每五十公升為零點五滅火效能值、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一百六十公升為一滅火效能值。命題慣用手法就是抽換容量或抽換效能值,辨識關鍵在於容量與效能值必須成對記憶,只記其中一半就會被誘答選項帶走。
上位規定是第 199 條,它決定「總共需要幾個效能值」: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外牆為非防火構造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儲存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非防火構造者每七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位於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室外具有連帶使用關係之附屬設施,以該設施水平最大面積為其樓地板面積,準用前二款外牆為防火構造者核算;公共危險物品每達管制量之十倍(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效能值算出後如何配置,則見第 202 條與第 203 條: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第五種滅火設備,其滅火效能值在該場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所核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應達最低滅火效能值以上,但該場所已設置第一種至第四種滅火設備之一時,在該設備有效防護範圍內得減至五分之一以上,地下儲槽場所並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另有一組數字須特別區辨:第 225 條第二項所稱「三個一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是選設水槽時應附備之器材,與第 200 條第一款八公升水桶的效能值換算是兩件不同的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