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檢修申報? ①複合用途建築物 ②地下建築物 ③高層建築物 ④大型集合住宅
- A①②
- B②③
- C③④
- D①②③④
正解 B — ②③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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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何種場所之管理權人不得自行檢修,而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9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屬於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者,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此二類場所樓層數多或位於地面下,避難路徑長、煙控困難、搶救不易,故要求由具備人力與設備的專業機構承擔檢修責任。②地下建築物與③高層建築物均屬之,故選B。
逐項排除
- (A)
①複合用途建築物雖為應實施檢修申報之場所,但其管理權人得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並未被限定須委由檢修專業機構,故此組合不成立。
- (B)
②地下建築物與③高層建築物正是條文明定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之兩類場所,組合完全相符,正確。
- (C)
③高層建築物固然正確,但④大型集合住宅並非條文所列類型,集合住宅之檢修申報義務依其規模與用途認定,未被納入強制委託專業機構之範圍。
- (D)
將四者全數納入,等於把僅屬一般檢修申報義務的複合用途建築物與集合住宅一併升格,逾越條文所定範圍。
記憶點
要交給檢修專業機構的只有兩種:往上長的高層建築物、往下鑽的地下建築物。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的核心精神是把場所安全的第一線責任放在管理權人身上,再由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擔保,最後以申報備查讓主管機關掌握全轄場所的設備狀態。制度分成三個層次:一般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管理權人須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風險特別高的場所,則進一步要求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檢修專業機構;未依規定檢修或申報者,另有罰則與限期改善的行政管制。
為何獨獨挑出高層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兩者共通點是「避難時間被結構本身拉長」。高層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火災時人員垂直避難距離長,煙囪效應會使煙沿樓梯間與管道間快速上竄,消防人員也難以自外部搶救,必須高度倚賴設備自身可靠;地下建築物則位於地面之下,出入口有限、無法自然排煙、外部灑水無從施作,一旦設備失效幾乎沒有替代手段。這兩種場所的設備數量與系統複雜度也高,單一檢修人員難以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品質穩定的檢修,故要求由具備組織、儀器與人力配置的專業機構承擔。
容易混淆的是「應實施檢修申報之場所」與「應委託專業機構之場所」兩個範圍。前者範圍寬得多,包括各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與複合用途建築物,後者是前者中被特別挑出的子集合。考題最常見的手法就是把複合用途建築物、集合住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混進選項,測驗考生是否分得清兩層次。另一組常考的細節是檢修申報頻率依場所類別而不同,以及檢修結果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的程序要求。
此外,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的業務範圍差異也常與本條合併出題:兩者均得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但設備師另得辦理設備之設計、監造,設備士則以裝置及檢修為主,此區別規定於相關專業人員法制中。把「誰能做、哪裡必須交給機構、多久做一次、做完要報給誰」四個問題串成一條線,本節條文即可完整覆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