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裝置於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之建築物室內時,檢知器設置位置應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多少以內?
- A1 公尺
- B1.5 公尺
- C5 公尺
- D8 公尺
正解 D — 8 公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檢知器設置位置,依瓦斯對空氣比重之輕重而有不同的水平距離規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1 條,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者(輕於空氣,例如天然氣、都市瓦斯),檢知器應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同條並要求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因為輕質瓦斯外洩後會往上浮升並聚積於天花板附近。題幹既已指明比重未滿一,水平距離即取八公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1 公尺:條文中並無「一公尺」之水平距離規定;此數值易與比重大於一時檢知器上端應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以內的高度規定相混,屬概念錯置。
- (B)
1.5 公尺:法無此水平距離值,為純干擾選項。
- (C)
5 公尺:這是比重大於一(重於空氣,如液化石油氣)時,檢知器距燃燒器具或導管貫穿處之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的鄰近誤導值,與輕瓦斯之八公尺不符。
- (D)
8 公尺:完全對應第 141 條輕於空氣時之水平距離上限,為正解。
記憶點
輕瓦斯往上飄、可放遠一點——未滿一取水平八公尺、天花板下三十公分;大於一則貼地取四公尺、樓地板上三十公分。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1 條把檢知器的位置規定拆成「比重未滿一」與「比重大於一」兩套,其立法邏輯完全來自氣體擴散的物理性質。台灣管線供應的天然氣主成分為甲烷,分子量約 16,對空氣(平均分子量約 29)之比重約 0.55,外洩後浮力驅使其沿天花板面流動並形成頂部積聚層;因此條文允許檢知器與洩漏源的水平距離放寬到八公尺,但要求裝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內,才能攔截到那一層瓦斯。反之,桶裝液化石油氣以丙烷、丁烷為主,分子量 44 至 58,比重約 1.5 至 2,外洩後沉降貼近樓地板流動,條文遂縮短水平距離為四公尺,並要求檢知器上端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以內。
同條另有排除規定:樓板有淨高超過六十公分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該樑會阻斷頂部氣流,檢知器須設於瓦斯燃燒器具或導管貫穿處與樑之間;設有換氣口且與天花板距離一點五公尺以內時,應設於換氣口附近,避免氣流把瓦斯先行稀釋帶走而延誤動作。
易混淆對照可列成兩欄記憶:輕瓦斯/水平八公尺/天花板下三十公分/換氣口一點五公尺內須靠近設置;重瓦斯/水平四公尺/樓地板上三十公分。另需與同設備的警報動作時間分開記憶——瓦斯漏氣檢知器自檢知至發出警報之時間限制,以及中繼器、受信總機的表示與音響規定,屬第 21 條、第 141 條以外的警報設備通則章節,考題常把兩者混編成綜合題。
此考點還會以另一種面貌出現:題目改問「檢知器不得設置之位置」,答案指向出入口附近有外氣流通處、換氣口空氣流入處一點五公尺範圍內、以及溫度或濕度過高的場所,理由同樣是氣流稀釋與誤報防制。掌握「氣體比重決定聚積面、聚積面決定裝設高度、氣流干擾決定禁設位置」這條主軸,本條相關題型可一次通解。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