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顯著滅火困難之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其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至少多久以上?
- A30 分鐘
- B45 分鐘
- C60 分鐘
- D90 分鐘
正解 B — 45 分鐘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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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達顯著滅火困難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的供電容量時間要求,重點在此處標準較一般場所加嚴。
正解理由
一般場所之滅火設備緊急電源,供電容量原則上應能使其有效動作 30 分鐘以上;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因儲存處理物質易燃且火勢延燒迅速、滅火作業時間拉長,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所設之室外消防栓設備等,其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並使該設備能有效動作 45 分鐘以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30 分鐘是一般場所滅火設備緊急電源的原則性要求,未反映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加嚴規定。
- (B)
正確:達顯著滅火困難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應能有效動作 45 分鐘以上。
- (C)
60 分鐘超過本規定所要求的時間,非本辦法所定數值。
- (D)
90 分鐘與緊急電源之規定無涉,數值明顯過大。
記憶點
一般三十分,公危顯著滅火困難拉到四十五分。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緊急電源的供電時間,實質上是對「火災可能持續多久、設備必須撐多久」的量化判斷。一般場所訂 30 分鐘,是以消防人員到場並展開搶救所需時間為基礎;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所以延長為 45 分鐘,是因為第四類易燃液體等物質一旦起火,火勢發展快、輻射熱強,且常需長時間持續射水冷卻鄰近儲槽以防延燒或沸溢,搶救時程本就較長,供電中斷將使加壓送水裝置停擺,後果不可回復。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依滅火困難程度分為顯著滅火困難、一般滅火困難與其他等級,等級不同,應設之滅火設備種類與強度隨之不同:達顯著滅火困難者須設置第一種至第五種中效能較高的滅火設備,如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水霧或泡沫等滅火設備;等級判定則綜合考量場所類別、樓層、面積與儲存處理數量倍數。命題時常把「等級—應設設備—緊急電源時間」串成一題。
同一辦法中的加嚴數值可整理成一組對照:室內消防栓放水壓力 3.5 kgf/cm² 以上、放水量 260 L/min 以上;室外消防栓放水壓力與放水量另有更高規定;水源容量亦按同時開啟支數乘以較長放水時間計算;緊急電源 45 分鐘。這些數字共同的邏輯是「比一般場所更強、更久」,掌握這個方向性,即使數值一時想不起來,也能刪去明顯偏低的選項。
緊急電源本身的規格要求也常入題:得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配線應為耐燃或耐熱保護,並設於不受火災影響之位置;發電機應能於停電後自動啟動並在規定秒數內供電。與此相關的還有消防專用蓄水池、連結送水管中繼幫浦等設備的緊急電源規定,各自時間不同,宜逐項建立記憶而非一體套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