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連結送水管之出水口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降機間等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
- B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 25 公尺以下
- C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 63 毫米快速接頭,但設於第 10 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 D出水口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0.5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
正解 B — 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 25 公尺以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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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連結送水管出水口的設置位置、水平距離、接頭形式與高度四項法定要件,題目問的是「錯誤」者。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0 條,連結送水管之出水口,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原則應在 50 公尺以下,僅地下建築物始採 25 公尺以下之較嚴標準。選項將一般樓層一律寫成 25 公尺以下,與條文所定之距離級距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條文明定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之樓梯間、緊急升降機間等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因為連結送水管本就是供到場人員接水帶使用。
- (B)
錯誤選項。一般建築物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為 50 公尺以下,25 公尺是地下建築物的加嚴規定,本敘述漏掉場所區分並誤植數值。
- (C)
正確。出水口為雙口形並接裝口徑 63 毫米快速接頭,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反映高樓層送水需求較大。
- (D)
正確。出水口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0.5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符合人員站立操作接管的高度區間。
記憶點
連結送水管出水口「三層以上與地下層設置、63 毫米雙口、0.5~1.5 公尺高」,水平距離一般 50 公尺、地下建築物 25 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連結送水管的設計思維與室內消防栓不同:室內消防栓是給場所內人員初期滅火用,連結送水管則是「消防車的延伸管路」,平時管內未必有水,由到場人員自車輛經送水口加壓,再由各層出水口接水帶射水。因此它的所有數值都是為外來救災人員設計的——出水口設在樓梯間或緊急升降機間,是因為那裡是消防人員垂直進攻的動線且相對安全;口徑 63 毫米快速接頭,是配合消防車水帶的標準規格;高度 0.5 至 1.5 公尺,是人員蹲站皆可操作、又不至於被雜物掩埋的區間。
水平距離的兩級制是本條最常考的點。一般建築物採 50 公尺,是因為樓層平面開闊、人員可攜帶較長水帶推進;地下建築物採 25 公尺,是因為地下空間排煙困難、能見度低、退路單一,必須縮短佈線與撤離距離以爭取安全。把「地上 50、地下 25」與同樣有地上地下差異的其他規定並列記憶,效率最高。
易混淆對照:送水口(供消防車打水進入)與出水口(供人員接水帶出水)方向相反,考題常互換敘述;另外連結送水管的立管管徑、中繼幫浦的設置樓層門檻(建築物高度超過一定公尺數者應設中繼幫浦與中繼水箱),以及送水設計壓力的計算,都是同條文族群的延伸考點。
同一觀念還會以「何者應設連結送水管」的適用場所題型出現,重點在樓層數與地下建築物面積門檻。答題時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設置場所、構造規格還是操作距離,再回想對應數值,可避免把不同層次的規定混在一起。
※ 連結送水管相關條文近年條號與中繼幫浦規定曾有修正,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