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1.25 分

某一防護對象物長寬高分別為 5 公尺、4 公尺及 1 公尺,若以高發泡局部放射泡沫滅火系統進行防護,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其防護面積應為多少平方公尺?

  1. A20
  2. B56
  3. C60
  4. D110

正解 D — 11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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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高發泡泡沫滅火設備採局部放射方式時,「防護面積」不是防護對象物的表面積,而是自其邊界向外延伸法定距離後所圍成的水平面積。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2 條,高發泡放出口採局部放射方式者,防護面積以防護對象物邊界向外側各延伸「該對象物高度之三倍」距離所包圍之範圍計算(高度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本題高度 1 公尺,延伸距離即 3 公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20 平方公尺只是 5×4 的水平投影面積,未加計條文要求的向外延伸距離。

  2. (B)

    56 平方公尺是長寬各只加 1 公尺(7×8)的算法,誤把「未滿一公尺以一公尺計」的但書當成延伸距離。

  3. (C)

    60 平方公尺係長寬加算不對稱(6×10)之誤算,只在單邊外推,忽略兩側都要延伸。

  4. (D)

    以高度三倍即 3 公尺向四周外推,11×10=110 平方公尺,與條文計算方式一致,為正解。

演算步驟

  1. 延伸距離 d=3×高度=3×1 公尺=3 公尺;
  2. 長 L=5 公尺+2×3 公尺=11 公尺;
  3. 寬 W=4 公尺+2×3 公尺=10 公尺;
  4. 防護面積 A=L×W=11 公尺×10 公尺=110 平方公尺。

記憶點

局部放射先看高度,乘三向外推,長寬各加兩倍延伸距離再相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高發泡(膨脹比 80 以上未滿 1000)與低發泡的設計邏輯完全不同。低發泡靠泡沫覆蓋液面窒息滅火,設計參數是「放射量/平方公尺」;高發泡則是以大量含氣泡沫「淹沒」空間,全區放射時看的是防護區劃體積與泡沫沉降速度,局部放射時則因為泡沫要往外擴散、堆積並包覆物件,法規才不以物件本身佔地面積計算,而是往外推一段緩衝帶,確保泡沫堆積後仍能完整包住對象物與其周邊的洩漏、飛濺區域。這就是「高度三倍」這個係數的由來:物件愈高,泡沫要堆得愈厚、擴散半徑愈大,緩衝帶自然要按高度等比放大;而高度很矮時若照三倍算會小到失去意義,所以設下「未滿一公尺以一公尺計」的地板值。

易混淆對照有三組。第一組是全區與局部:全區放射算的是「防護區劃體積×泡沫水溶液量」,局部放射算的是「防護面積×放出量」,本題屬後者。第二組是低發泡局部放射:其防護面積另有以防護對象物外周線加算固定距離的規定,數值與高發泡不同,考試常故意混用兩者的加算距離設陷阱。第三組是「防護面積」與「樓地板面積」:後者是建築法規上的面積,與滅火設備設計無關。

同一條文的其他常見考法包括:高發泡放出口的膨脹比分級與對應之每分鐘泡沫水溶液放出量、放出口設置高度與數量、以及全區放射時泡沫需在規定時間內達到防護對象物最高點以上一定高度的要求。計算題型幾乎都是先判斷全區或局部,再套對應公式;判斷錯了,後面代入再正確也拿不到分。

※ 泡沫滅火設備各條文近年條號與內容曾有調整,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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