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1.25 分

有一地下三層地上十層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5000 平方公尺,若起火樓層位於三樓時,下列那一樓層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須鳴動?

  1. A每一樓層
  2. B地下一樓
  3. C一樓
  4. D二樓

正解 D — 二樓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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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區分鳴動,起火層位於地上樓層時應鳴動的樓層範圍。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關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鳴動方式之規定,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採區分鳴動;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本案為地下三層、地上十層,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兩項門檻均已跨過,起火層為三樓,應鳴動者即三樓本層、直上二層之四樓與五樓,以及直下層之二樓。四個選項中僅二樓落在此範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每一樓層鳴動係未達區分鳴動門檻之建築物所適用,或區分鳴動一定時間內未經處置、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才轉為全區鳴動,非起火當下之鳴動範圍。

  2. (B)

    地下一樓不在鳴動範圍內,地下層鳴動只發生於起火層為地面層或地下層的情形。

  3. (C)

    一樓即地面層,相對於起火之三樓既非直上二層亦非直下層,不在鳴動之列。

  4. (D)

    二樓為起火層三樓之直下層,屬條文列舉之應鳴動樓層,為正確答案。

記憶點

地上二層以上起火記「上二下一」,地面層起火記「上一層加地下各層」,地下層起火記「地面層加地下各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區分鳴動的用意,是避免全棟人員同時收到警報後一次湧入樓梯,造成避難動線壅塞、反而延誤起火層附近人員逃生;因此規模較大的建築物先讓危險性最高的起火層及其上下鄰接層鳴動,其餘樓層待狀況確認或一定時間經過後再全區鳴動。門檻設在五層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是因為未達此規模者人數與垂直距離有限,全棟一起鳴動並不致造成疏散阻塞。

火煙的物理特性也支撐這個範圍:熱煙上升,起火層上方樓層受威脅最快,故往上顧兩層;往下顧一層,則是因為樓梯與管道間會把煙帶到直下層,且直下層人員的避難路徑往往必須經過起火層附近。

與分區制度一併記憶效果最好。第 112 條劃定火警分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第 22 條規定依規定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第 134 條則規定廣播分區,每一廣播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應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單獨設定一廣播分區,其地下層部分另設定一廣播分區。

第 112 條的細節可一併帶起來: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得在一百公尺以下;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第 129 條並規定每一火警分區應設火警發信機,二樓層共用一火警分區者,火警發信機應分別設置,但樓梯或管道間之火警分區得免設。

易混淆對照:火警分區處理的是「偵知後顯示在受信總機的哪一區」,鳴動方式處理的是「警報要響在哪幾層」,廣播分區處理的是「語音要播給哪一區」,三者範圍與依據各自獨立,命題常故意把數字互相搬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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