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符合規定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試問下列何者不得免設?
- A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 20 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 10 公尺以下者
- B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 40 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 30 公尺以下者
- C該步行距離在 30 公尺以下者
- D無開口樓層者
正解 D — 無開口樓層者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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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第一款,居室到主要出入口的步行距離夠短時,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與避難指標得以免設;要辨的是該款但書把哪些場所排除在外。
正解理由
該款規定,居室內任一位置都能輕易看見並辨認通往戶外或直通樓梯的主要出入口,且到該出入口的步行距離未超過各目所定公尺數者,得免設標示設備;但條文緊接著寫明「但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用之」。無開口樓層既被但書排除,就沒有援用步行距離免設的餘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避難層 20 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樓層 10 公尺以下,是第一款第一目,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 (B)
避難層 40 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樓層 30 公尺以下,是第一款第二目,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 (C)
步行距離 30 公尺以下,是第一款第三目,得免設避難指標。
- (D)
無開口樓層落在但書的排除範圍,不得免設,正是題目所問「不得免設」者。
記憶點
「20/10 免出口燈、40/30 免方向燈、30 免指標;地下建築物、地下層與無開口樓層一律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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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選項裡三個是距離數字、一個是場所,異質的那個就是答案,這是典型的「找出不同類項」命題手法;要背的不是數字本身,而是數字只在但書沒排除時才有意義。
但書把地下建築物、地下層與無開口樓層排除在外,關鍵在避難環境的本質差異:這類空間缺乏對外開口,火災時煙層蓄積快,又沒有自然採光與外部方位可資判斷,避難者即使距出口很近,也可能在濃煙中喪失方向感;避難動線又多為向上且路徑單一,走錯便無替代路線,因此不能僅憑「看得到出口」就省略標示設備。
三段數字的寬嚴梯度也有脈絡:出口標示燈標的是出口所在位置,免設門檻最嚴(20/10 公尺);避難方向指示燈只負責指引方向,容許距離放寬一倍(40/30 公尺);避難指標另定為 30 公尺。同一設備在避難層放寬、在避難層以外樓層收緊,則因避難層走到門口即抵達戶外,其他樓層還得先找到直通樓梯,路徑更長也更易迷失。
第 146 條第二項對「主要出入口」另有明文定義:在避難層指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指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此定義同時適用於第一款與第三款,是常被略過的細節。
同條其餘免設路徑一併記:第二款為居室條件,依用途別樓地板面積分別在一百、二百、四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或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第三款是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置之防火門,並設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設備確保指標明顯易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第四款是樓梯或坡道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樓層標示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第三款免的是出口標示燈、第四款免的是避難方向指示燈,兩者對調就是常見的錯誤選項。
設置位置見第 146-3 條,構造規格見第 154 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符合認可基準,避難指標之構造應符合 CNS 10208。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