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飯店,其三樓之樓地板面積為 1200 平方公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於設置出口標示燈時,除應使用 A 級或 B 級外,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多少燭光(cd)以上?
- A15 燭光(cd)
- B20 燭光(cd)
- C25 燭光(cd)
- D30 燭光(cd)
正解 B — 20 燭光(cd)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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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的加強規定,以及以「該層樓地板面積」判定是否適用的門檻。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5 條第一項,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該項各款場所時,應使用 A 級或 B 級,且「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cd)以上,或具閃滅功能」。飯店屬該項第二款所指第十二條第一款各目之場所,其三樓樓地板面積 1,200 平方公尺,已達「該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之門檻,光度下限即為 20 燭光,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5 燭光:條文未定此值,且低於 20 燭光之法定下限。
- (B)
20 燭光:與條文所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下限相符。
- (C)
25 燭光:這是同項所定「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下限,被移接到出口標示燈上。
- (D)
30 燭光:條文並無此數值。
演算步驟
- 適用門檻 A₀=1,000 平方公尺;
- 該層樓地板面積 A=1,200 平方公尺;
- A-A₀=1,200-1,000=+200 平方公尺 ≥ 0,符合適用要件。
- 適用後取出口標示燈光度下限 L=20 燭光(cd)。
記憶點
「出口 20、方向 25」,門檻是該層 1,000 平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46-5 條是標示設備的加強規定,適用對象集中在人員密集、對環境不熟悉或避難能力受限的場所: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五款第三目使用者;供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且該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以及供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後者的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因該類場所使用人行動能力受限,單靠靜態視覺引導不足。
燈具等級與光度是兩個獨立的規格軸:A、B、C 級是依標示面縱向尺度分級,尺度愈大可視距離愈遠;光度則是標示面本身的發光強度。本條同時要求「使用 A 級或 B 級」與「光度二十燭光以上」,兩者須併同符合,只答一項即落入陷阱。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另有三項要求:設於主要出入口、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最後一項的用意是避免把人往火點方向引導。
同條第三項另定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一勒克司(lx)以上。照度(lx)量的是受照面接收到的光,光度(cd)量的是燈具本身的發光強度,兩者單位與物理意義不同,不可混用,這也是本科計算與判讀題的常見混淆點。
規格與電源可一併記:第 154 條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符合認可基準,避難指標之構造應符合 CNS 10208;第 155 條定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三萬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該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