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
- B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 C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 D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正解 B —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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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3 條防火管理制度中,「誰遴用、誰製定消防防護計畫」的權責歸屬。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3 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條文明定製定主體是防火管理人而非管理權人,管理權人的義務是遴用並責成。選項 B 把製定主體寫成管理權人,與條文不符,題目問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遴用防火管理人確為管理權人之法定義務,且以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適用對象。
- (B)
錯誤,消防防護計畫應由管理權人「責由防火管理人」製定,管理權人並非製定主體,此為本題答案。
- (C)
正確,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核備,屬同條第二項。
- (D)
正確,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記憶點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計畫送消防機關核備。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防火管理制度是《消防法》把火災預防責任從公權力檢查轉為場所自主管理的核心設計,權責鏈條為:管理權人(負最終法律責任者)→ 遴用防火管理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由防火管理人製定並執行消防防護計畫。命題者最愛在這條鏈上做主體置換,把「遴用」與「製定」對調,或把「核備」與「備查」對調。兩個動詞的差別也要分清:消防防護計畫報「核備」,代表消防機關實質審查後同意;防火管理人遴用報「備查」,僅為登錄周知。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立法背景值得一提:複合用途大樓、地下街等場所常有數十個管理權人,各自為政時避難引導與通報動線互相衝突,火災時反而擴大傷亡;故對地面樓層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要求管理權有分屬時協議製定共同計畫,並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這是歷年重大複合用途場所火災事故後逐步強化的條文。
消防防護計畫的內容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包含自衛消防編組、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避難逃生路線圖、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配置圖等項,其中自衛消防編組與訓練頻率的數字是測驗題高頻考點。
易混淆概念:防火管理人與「消防防護計畫」屬《消防法》第 13 條體系;而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屬第 9 條體系,由管理權人委託專業機構或消防設備師(士)辦理;保安監督人則屬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專屬制度,三者主體、對象與法源皆不同,作答時先辨識題幹屬哪一體系再判斷。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