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其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 X 小時;複訓不得少於 Y 小時,X、Y 分別為多少?
- AX=6;Y=2
- BX=6;Y=3
- CX=12;Y=3
- DX=12;Y=6
正解 D — X=12;Y=6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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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時數,初訓十二小時、複訓六小時。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其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且應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故 X=12、Y=6,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初訓六小時、複訓二小時均低於條文下限,六小時不足以涵蓋消防法令、防護計畫製定、自衛消防編組與避難引導等訓練科目,複訓二小時亦與六小時之下限相差甚遠。
- (B)
初訓六小時仍不足,複訓三小時亦低於六小時之下限,兩個數值皆與條文不符,屬把初訓與複訓一併壓低的干擾組合。
- (C)
初訓十二小時正確,惟複訓三小時錯誤,複訓下限為六小時,恰為初訓之半。
- (D)
正確,初訓十二小時、複訓六小時,且複訓週期為每三年至少一次。
記憶點
防火管理人「初訓十二、複訓六」,複訓時數是初訓的一半,三年一次。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防火管理人是防火管理制度的執行核心,法規對其設下三道門檻:身分門檻(須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具指揮調度權,否則計畫寫得再好也推不動)、訓練門檻(初訓十二小時、複訓六小時,須領有合格證書)、程序門檻(遴用後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異動亦同)。十二小時的初訓通常規劃為兩日課程,內容涵蓋消防法令、防火管理制度概論、消防安全設備常識、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自衛消防編組與訓練實施、火災預防與初期應變等;複訓六小時則以法規修正、案例檢討與計畫檢視為主,故時數減半而週期定為三年,兼顧知識更新與場所負擔。
數字對照可與同體系其他制度併記以防混淆:保安監督人適用於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其訓練同樣採初訓與複訓制;防焰性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的頻率則另有規定(一般場所每年一次、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至於自衛消防編組之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為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四小時」與本題的十二、六小時分屬不同制度,是最容易被互換的干擾數字。
立法脈絡上,防火管理人制度移植自日本的防火管理者制度,日本亦採甲種、乙種分級並以場所規模區分訓練時數;我國簡化為單一制,但透過「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的身分要求維持實效性。實務上常見的爭點是遴用了無實質指揮權的基層人員,導致計畫流於形式,故條文特別把身分要件寫在時數要件之前。
※ 訓練時數與複訓週期歷年曾配合細則修正調整,引用時以現行條文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