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供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冷卻撒水設備的加壓送水裝置,除非設有保壓措施,否則,啟動後 a 分鐘內應能有效撒水,且加壓送水裝置距撒水區域在 b 公尺以下。a、b 各為何值?
- Aa=1;b=100
- Ba=3;b=300
- Ca=5;b=500
- Da=10;b=1000
正解 C — a=5;b=50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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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冷卻撒水設備,其加壓送水裝置的啟動時效(五分鐘)與距撒水區域的距離上限(五百公尺)。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93 條所定顯著滅火困難場所,其第四類物品場所應設之冷卻撒水設備,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冷卻撒水設備之性能檢查中明定:加壓送水裝置除設有保壓措施者外,應於啟動後五分鐘內能有效撒水,且加壓送水裝置距撒水區域在五百公尺以下。故 a=5、b=500,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一分鐘、一百公尺過於嚴苛,與條文所定啟動時效與距離上限均不符,屬誤植的小數值。
- (B)
三分鐘、三百公尺為常見混淆值,惟冷卻撒水設備之時效規定是五分鐘,距離規定是五百公尺,並非三與三百的組合。
- (C)
正確,五分鐘與五百公尺同時成立,且前提是「未設保壓措施」時始受此時效拘束。
- (D)
十分鐘、一千公尺放寬過度,將使儲槽在延燒初期無法及時降溫,與本設備冷卻抑制延燒的目的相違。
記憶點
冷卻撒水的加壓送水裝置:「五分鐘出水、五百公尺以內」,五與五百一起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冷卻撒水設備並非用來滅火,而是在鄰槽或本槽受熱時對槽體外壁持續灑水降溫,避免液面溫度上升導致沸溢(boil over)或槽體受熱失去強度而破裂,因此立法重點放在「時效」與「輸送距離」兩件事。五分鐘的規定針對的是加壓送水裝置從接到啟動信號到出水穩定的整體反應時間;若場所已設有保壓措施(配管內先行維持壓力),出水幾乎即時,故條文將設有保壓措施者排除於五分鐘限制之外,這個但書常被命題者藏在題幹裡當作判斷關鍵。五百公尺的距離上限則牽涉水力損失:石化廠區腹地遼闊,泵浦房與儲槽區可能相距甚遠,配管越長摩擦損失越大,末端撒水壓力與水量即無法確保,故以距離設上限,避免以單一泵站涵蓋過大範圍。
數值對照可與同辦法所定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其他要求併記:冷卻撒水設備之撒水量,就儲槽側壁外圍表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公升以上計算,且能持續放水四小時以上;水源容量須依此推算。與之相對,防護面積的認定以儲槽外壁展開面積為準,而非儲槽投影面積,這是計算題常見的陷阱。
易混淆概念:冷卻撒水設備與自動撒水設備名稱相近但體系不同——自動撒水設備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滅火設備,以撒水頭感熱動作、對室內火源直接放水;冷卻撒水設備則屬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特殊設備,以撒水噴孔或撒水管對槽體外壁均勻布水,動作方式多為手動或遙控啟動。兩者的水量計算基準、持續放水時間與檢修項目均不相同,作答時務必先看題幹是哪一部法規。
※ 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本題數值以一〇七年度當時之檢修基準為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