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多少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1. A20
  2. B30
  3. C40
  4. D50

正解 B — 3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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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所定保安監督人之選任門檻倍數。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47 條,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同條並要求保安監督人須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才能執行職務。條文明定的倍數只有「三十倍」一個,選項中對應者為三十,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二十倍在本辦法中並非保安監督人的門檻,它常被誤記是因為考生把公共危險物品其他管理規定的倍數混進來,依第 47 條並無二十倍之規定。

  2. (B)

    三十倍與第 47 條文字完全一致,是保安監督人選任、消防防災計畫報請核定的唯一啟動門檻,故為正解。

  3. (C)

    四十倍在本辦法全文找不到對應規定,屬命題者刻意安排的等差干擾值,不能作為選任依據。

  4. (D)

    五十倍同樣無條文可引;若門檻拉高到五十倍,大量中型製造與儲存場所將免除保安監督義務,與本辦法防止公共危險物品災害擴大的立法目的相違。

記憶點

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就要選保安監督人並把消防防災計畫報消防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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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制度的源頭是《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即為該授權子法,第 47 條把「達管制量三十倍」訂為需要專責管理人力的分水嶺,理由是倍數愈高,一旦洩漏或起火,火載量與延燒範圍呈非線性放大,已非一般從業人員的日常巡檢所能控管,必須有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的幹部負責制度面。

此處要分清三組容易互相污染的數值。第一組是「管制量」本身,它是各類六類物品(第一類氧化性固體至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個別訂定的基準量,倍數=實際數量÷管制量,多品項時採各品項倍數相加。第二組是「達管制量以上」即受本辦法規範、須申請完工檢查;第三組才是本題的「三十倍以上」須設保安監督人。考題最愛把這三層混在同一題選項裡,答題時先問自己「這句話管的是納管、檢查,還是人員?」。

保安監督人的法定作為是「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依計畫執行」,三個動作缺一不可,計畫內容涵蓋自衛消防編組、防災設備維護、災害搶救初期應變與教育訓練。此外同辦法要求保安監督人接受講習訓練合格,且訓練時數與複訓期程另有規定,常以「幾年一次複訓」的形式出題。

延伸考點:同一場所若既達三十倍又屬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保安監督人的防災計畫與《消防法》第 13 條的消防防護計畫是兩份不同文件,分屬不同條文義務,不能互相取代——這是申論題常見的辨析點。

最後提醒條號記憶法:本辦法的人員義務集中在第 47 條前後,把「三十倍→保安監督人→防災計畫→報核→講習訓練合格」串成一條動線背誦,遇到倍數型選項時就不會被二十、四十、五十這類等差干擾值帶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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