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X 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 Y 公斤為限。X、Y 分別為多少?
- AX=16;Y=128
- BX=32;Y=256
- CX=64;Y=512
- DX=128;Y=1000
正解 D — X=128;Y=100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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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8 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儲氣量上限。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68 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八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容器保管室之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故 X 為 128 公斤、Y 為 1000 公斤,兩個數字同時對上的只有 D,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X=16、Y=128 把單一鋼瓶級距的數字誤當場所上限;16 公斤接近家用鋼瓶容量,128 公斤才是販賣場所本體的上限,兩者被錯置。
- (B)
X=32、Y=256 是把 128 與 1000 各自對半再對半的等比干擾值,條文並無 32 或 256 公斤之規定。
- (C)
X=64、Y=512 同屬 2 的冪次干擾組,雖然 128 確實是 2 的冪次,但 Y 值 512 與條文明定的一千公斤不符,整組錯誤。
- (D)
X=128、Y=1000 與第 68 條文字逐字相符:場所本體上限 128 公斤,另設容器保管室者總量以 1000 公斤為限,故為正解。
記憶點
販賣場所本體「128 公斤」,加設容器保管室後總量封頂「1000 公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的儲氣量管制,立法背景是分裝與販賣據點多位於市區一樓店面,上方常有住宅,一旦鋼瓶洩漏形成蒸氣雲爆炸,傷亡集中且救災困難。因此法規採「本體從嚴、外移分流」的邏輯:店面本體只准放 128 公斤(相當於數支家用鋼瓶量級),真正的庫存必須移到條件較嚴的容器保管室,而保管室即使條件較好,總量仍封頂在 1000 公斤,避免市區出現實質上的小型儲槽。
容器保管室的構造要件是同組考點,常與本題合併命題:應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構造牆壁區劃分隔,天花板不得低於一定高度,並具有適當通風換氣,且不得設於地下室——因為液化石油氣比空氣重(丙烷蒸氣密度約為空氣的 1.5 倍、丁烷約 2 倍),洩漏後會沉積在低處形成爆炸範圍內的混合氣,地下空間無法自然排除。丙烷的爆炸下限約 2.1%、上限約 9.5%,濃度區間窄但下限低,少量洩漏即可能達到可燃濃度,這正是通風要件的物理由來。
數值記憶上,建議把液化石油氣的三組數字串成一條線:家用鋼瓶常見 20 公斤級距、販賣場所本體 128 公斤、加設容器保管室後總量 1000 公斤;再往上就進入儲存場所與分裝場的管制,適用不同章節與更高的安全距離、防液堤要求。
易混淆對照:本條管的是「販賣場所」,與「儲存場所」「分裝場」是三種不同的場所類型,安全距離、防護牆、儲槽間距各有專條,答題時先鎖定題目問的是哪一種場所,再回想對應數值,可避免把分裝場的距離規定誤植到販賣場所的儲氣量題目上。
條號記憶法:液化石油氣專章的條文集中在第六十餘條,把「販賣場所 128、保管室 1000、不得設於地下室、一小時防火時效區劃」四個要件綁成一組,遇到單獨出現任一項時即可反推整組,答題速度與正確率同時提升。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