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室外儲槽場所係指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多少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 A200
- B300
- C600
- D1000
正解 C — 60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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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室外儲槽場所的定義門檻,關鍵在「建築物外地面上」「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不可移動」三要件。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 條有關儲存場所之定義,室外儲槽場所指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二百公升非本定義之門檻值,容量門檻若訂得如此低,將使大量小型固定容器誤入儲槽場所管理體系,承擔防液堤與保安距離等不成比例之要求。
- (B)
三百公升同屬干擾值,條文所定門檻為六百公升,並非三百。
- (C)
正確,六百公升為儲槽場所與一般儲存場所的分界,超過者始適用儲槽場所之防液堤、保安距離等規定。
- (D)
一千公升為常見誤記值,若以此為門檻,容量六百公升至一千公升之不可移動儲槽將脫離儲槽場所之管制,與條文明定之六百公升不符。
記憶點
儲槽場所看「六百公升、不可移動、地面上」,六百是分水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六類物品場所的分類體系是公共危險物品法規的骨架,先分「製造場所、儲存場所、處理場所」三大類,儲存場所再依位置與容器型態細分為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室內儲槽場所、室外儲槽場所、地下儲槽場所、可攜式儲槽場所等。判別室外儲槽場所的三要件缺一不可:位置須在建築物外的地面上(若埋設於地面下即為地下儲槽場所,若設於建築物內則為室內儲槽場所)、容量須超過六百公升(未超過者以容器儲存論,歸入室外儲存場所或室內儲存場所)、且須不可移動(可移動者屬可攜式儲槽或運送車輛之管制範圍)。
六百公升這個門檻的意義在於管制強度的躍升:一旦認定為儲槽場所,隨之而來的是保安距離、防火空地、防液堤容量(單槽時為最大槽容量之百分之一百十以上,多槽時為最大槽容量之百分之一百十以上)、通氣管、液面計、注入口與幫浦設備等一整套硬體要求,還有第四類物品達顯著滅火困難程度時應設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與冷卻撒水設備。若門檻過高,中型儲槽將逃逸出管制;過低則使一般作業用小型容器承擔不成比例的成本,故立法上取六百公升作為平衡點。
配套的管制數量概念亦須併記:六類物品之管制量依類別各異(如第四類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為四百公升、第二石油類非水溶性為一千公升),達管制量以上者始須依本辦法申請設置許可並受檢查,未達管制量者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法規管理。因此實務判斷順序是:先算是否達管制量,再定場所類別,最後套用該類別的技術規範。
※ 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六百公升之門檻值歷年未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