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1.25 分

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某燃燒器具的瓦斯,對空氣比重大於 1 時,其檢知器應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 A 公尺以內;檢知器上端,應裝設在距樓地板面 B 公分範圍內。請問前述 A、B 為何?

  1. AA:8、B:30
  2. BA:8、B:60
  3. CA:4、B:30
  4. DA:4、B:60

正解 C — A:4、B:30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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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瓦斯漏氣檢知器的裝設位置,依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分成兩套完全不同的規定,本題問的是比重大於一(重於空氣,例如液化石油氣)者。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1 條第 2 款,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應「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且「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重於空氣的瓦斯外洩後會沿地面沉積、擴散慢,所以偵測點壓低到地板附近,水平距離也從八公尺收緊為四公尺。A 為 4、B 為 30,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三十公分正確,但八公尺是同條第 1 款「比重未滿一」時之水平距離,用在比重大於一的情形即為張冠李戴。

  2. (B)

    八公尺已屬誤用;六十公分係同條第 1 款所稱「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之判斷值,不是檢知器距樓地板面的範圍。

  3. (C)

    四公尺與三十公分兩者均與第 141 條第 2 款文字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4. (D)

    水平距離四公尺正確,但六十公分並非本款所定之高度,本款明定為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

記憶點

輕瓦斯往上飄:八公尺、天花板下三十公分;重瓦斯往下沉:四公尺、地板上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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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把檢知器的位置綁在瓦斯的物理性質上,這是「條文背後有道理」的典型。天然氣主成分甲烷對空氣比重約零點五五,外洩後上升並沿天花板擴散,因此第 1 款規定: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但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燃燒器具或導管貫穿牆壁處;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與天花板間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

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液化石油氣則重於空氣,沿地面流動、水平擴散距離短,故第 2 款把水平距離縮為四公尺、檢知器上端壓到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同條第 3 款還規定水平距離的起算點: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這個「起算點」常被單獨命題。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其餘三個構件也一併記:第 142 條規定受信總機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須具有標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第 143 條規定瓦斯漏氣表示燈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並於附近標明字樣;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但檢知器本身具發出警報功能者,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

數字對照記法:檢知器看三十公分(上端或下端)、樑看六十公分、表示燈看四點五公尺、警報音壓看七十分貝、受信總機操作開關看零點八至一點五公尺。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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