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設排煙設備場所之樑為裸露式者,交錯之樑形成之各防煙區劃皆應設置排煙口。但其樓地板面積每 500 平方公尺防煙區劃內,防煙壁及排煙口之設置,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並符合下列何者,不在此限?〔A:大樑深度(cm);B:中樑深度(cm);X:大樑下加設之垂壁高度(cm),其值得為 0;A+X:防煙壁下垂高度(cm)。〕
- AA+X ≧ 50,(A+X)-B ≧30
- BA+X ≧ 60,(A+X)-B ≧30
- CA+X ≧ 50,(A+X)-B ≧20
- DA+X ≧ 60,(A+X)-B ≧20
正解 A — A+X ≧ 50,(A+X)-B ≧30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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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應設排煙設備場所之樑為裸露式時,交錯之樑各自形成防煙區劃,原則上每一區劃都要設排煙口,本題問的是那個「不在此限」的例外要件。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 2 項,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裸露之大樑加計其下加設之垂壁後的下垂高度(A+X),必須先跨過這個五十公分的門檻,才具備防煙壁的效力。其次,大樑的下垂高度還要明顯深於中樑,中樑處才不會變成煙流的缺口,故要求(A+X)-B 在三十公分以上。兩個門檻同時成立,才得以免除每一交錯區劃各設排煙口,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下垂高度五十公分以上、與中樑之差值三十公分以上,二者分別對應防煙壁之定義與蓄煙深度之要求,為本題應選者。
- (B)
下垂高度誤植為六十公分。第 188 條第 2 項之一般門檻是五十公分,八十公分則是地下建築物地下通道的特別規定,兩者不可互換,六十公分並非法定值。
- (C)
五十公分的下垂高度雖對,但差值只要求二十公分,中樑處保留的蓄煙深度不足,門檻放得太寬。
- (D)
六十公分與二十公分兩個數值都與規定不符,兩處皆錯。
記憶點
防煙壁看「下垂五十公分」,大樑與中樑深度差看「三十公分」;八十公分只用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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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這個例外,得先看排煙設備怎麼靠幾何條件運作。第 18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第 2 款規定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應以防煙壁區劃,第 3 款則要求防煙區劃範圍內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且「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垂高度內」。這句話揭示了整個設計邏輯:煙上升後會在天花板下形成蓄煙層,防煙壁的作用是把煙關在自己這一格裡不讓它橫流,排煙口則必須開在蓄煙層之內才抽得到煙。第 2 項再把防煙壁定義為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則加嚴為八十公分以上。
本題的情境是天花板不做裝修、大樑中樑直接裸露,交錯的樑自然把天花板切成一格一格。若嚴格認定每一格都是獨立防煙區劃,就得格格設排煙口,成本與施工都不合理;但若大樑夠深、且明顯深於中樑,煙在中樑處仍可越過而流向設有排煙口的一側,此時整個範圍在排煙上仍可視為連通,才允許不必每格都設。因此兩個門檻的意義分別是:(A+X)確保大樑處具備防煙壁的阻煙能力,(A+X)-B 則確保中樑不會把蓄煙層切斷、使煙流不到排煙口。
複習時要一併掌握第 190 條的免設處所:十層以下各樓層之非居室或居室,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並符合一定區劃者;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管道間、儲藏室、洗手間、廁所;設有二氧化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集合住宅、學校教室、學校活動中心、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等。需要說明的是,本題「三十公分差值」的部分屬第 188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適用認定,候選條文原文僅載明五十公分之防煙壁下垂高度,未見該差值之文字,故本題把握度標為低,僅就五十公分門檻可直接引用條文。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