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加瓦斯試驗器對瓦斯漏氣檢知器進行檢測,其性能判定方法下列何者錯誤?
- A中繼器、瓦斯漏氣表示燈及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動作應正常
- B依檢知器動作確認燈確認檢知器之瓦斯漏氣動作者,從動作確認燈亮燈至瓦斯漏氣燈亮燈之時間,應在 60 sec 以內(如使用中繼器者,則為 65 sec 以內)
- C依中繼器之動作確認燈或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動作,確認檢知器之瓦斯漏氣動作者,從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動作或中繼器之動作確認燈亮燈至瓦斯漏氣燈亮燈之時間,應在 80 sec 以內(如使用中繼器者,則為 85 sec 以內)
- D受信總機之瓦斯漏氣燈、主音響裝置之動作及警報分區之表示應正常
正解 C — 依中繼器之動作確認燈或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動作,確認檢知器之瓦斯漏氣動作者,從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動作或中繼器之動作確認燈亮燈至瓦斯漏氣燈亮燈之時間,應在 80 sec 以內(如使用中繼器者,則為 85 sec 以內)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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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加瓦斯試驗器對瓦斯漏氣檢知器做性能檢查時,「檢知器動作到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燈亮燈」的時間判定,以及中繼器介入時要加計多少秒。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章之性能檢查體例,檢知器的動作時間不論採動作確認燈、檢知區域警報裝置或中繼器之動作確認燈何種方式測定,測得時間在扣除介入中繼器所生之秒數後,均應落在同一個判定門檻內;換言之,有中繼器者只是把門檻放寬五秒,並不會因為改由檢知區域警報裝置或中繼器起算就整整放寬二十秒。(C) 所稱之八十秒、八十五秒與判定體例不符,屬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中繼器、瓦斯漏氣表示燈及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動作應正常,屬判定方法明列之項目,敘述正確。
- (B)
以檢知器之動作確認燈起算者為六十秒以內、介入中繼器者六十五秒以內,與判定體例「基準時間加五秒」一致,敘述正確。
- (C)
改由中繼器之動作確認燈或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起算,並不會使容許時間再延長二十秒,仍應維持與 (B) 相同的門檻,本選項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應選者。
- (D)
受信總機之瓦斯漏氣燈、主音響裝置之動作及警報分區之表示應正常,同屬判定方法明列之項目,敘述正確。
記憶點
瓦斯漏氣檢知時間:基準六十秒,經中繼器加五秒為六十五秒;八十、八十五秒是命題者放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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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檢修體例題,考的是「檢查方法—判定方法—注意事項」這個三段式結構。檢知器的加瓦斯測試要用對氣體: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者使用甲烷,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者使用異丁烷,這一點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1 條把檢知器位置分成比重未滿一與大於一兩套規定完全呼應——條文決定裝在哪裡,檢修基準決定用什麼氣體去測那裡。測定方式有三種:有動作確認燈者由確認燈亮燈起算;由檢知區域警報裝置或中繼器之動作確認燈能確認者,由該裝置動作或確認燈亮燈起算;前兩者都無法測定時,則自加壓試驗用瓦斯起算。起算點不同,量到的時間自然包含不同的環節,判定時才需要扣除中繼器與加氣過程所占的秒數,這正是本題四個選項在玩的地方。
檢知器不是每個都測,而是按回路內數量抽樣:數量少時抽一個,隨數量增加逐級增加抽測數,數量很多時改以比例抽測,且每次測試應輪流選取並在圖面或檢查表上註記位置;若抽測中發現不良品,該回路之全部檢知器均應實施檢查。這種「抽樣+發現不良即全查」的體例,在檢修基準中反覆出現,值得整套記下來。
警報裝置的判定則與設置標準互相印證: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音壓,依《設置標準》第 143 條第 2 款規定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且音色須有別於其他機械噪音;瓦斯漏氣表示燈依同條第 1 款設於面向通路部分之出入口附近,距樓地板面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綜合檢查則是切換成緊急電源狀態、使任一檢知器動作,確認中繼器、表示燈、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與受信總機之瓦斯漏氣燈、主音響裝置及警報分區表示均正常。本題所依據之檢修基準線上可得版本晚於考試日,秒數細節可能與當年版本有出入,故把握度標為低。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