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修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檢附文件報請內政部備查?
- A5
- B10
- C15
- D30
正解 C — 15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檢修機構)之人事異動報備義務,考的是應於幾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相關規定,檢修機構應置一定人數之專任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其聘用、資遣或解聘均直接影響機構是否仍符合認可要件,故課予事後報備義務: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報請內政部備查。此期限使主管機關能及時掌握機構專業人力異動,避免人力不足仍持續執行檢修業務。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五日過短,與條文所定期限不符,且不足以完成文件檢附與函報程序。
- (B)
十日為其他消防法規中常見的期限數值,套用於本項人事異動報備即為誤植。
- (C)
正確。十五日即檢修機構人事異動報請內政部備查的法定期限。
- (D)
三十日雖為行政法規常見期程,但本項規定較嚴,以十五日為限,選之即放寬了法定義務。
記憶點
檢修機構人員進出一律「十五日內、報內政部、性質是備查」。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檢修專業機構制度的設計目的,是讓不具自行檢修能力的場所管理權人,能委託具備一定規模與專業人力的機構辦理定期檢修。既然機構的認可基礎在於「專任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的人數與資格」,則人力一旦異動,認可要件即可能出現缺口——例如專任人員離職後未補足,機構仍以原名義承接大量檢修案件,實際執行者卻可能是無資格人員,檢修品質與申報文件的可信度隨之瓦解。故法規以短期限的報備義務,把人事狀態的變動即時回報主管機關,作為事後監督的資訊基礎。
這類期限題的作答策略,是把消防法規中的常見期程分群記憶並辨明主體。與檢修機構相關者,除人事異動十五日內報備外,尚有機構名稱、負責人、地址等登記事項變更的申請或報備義務、認可證書的有效期間與展延程序,以及機構有違規情事時的糾正、停業或廢止認可等處分態樣。與管理權人相關者,則是定期檢修與申報的頻率、期限及未依規定辦理的罰則。兩組主體的義務不可混用,命題者常以「應於幾日內」的相同句型,把不同主體的期限交錯出題。
另須辨明的是「備查」與「核准」的法律性質差異:備查屬事後陳報,機構完成事實行為後函報主管機關知悉即可,不以主管機關同意為生效要件;核准則屬事前許可,未經同意不得為之。本題用語為「報請內政部備查」,即屬前者,若選項出現「經核准後始得聘用」之敘述,即與制度設計不符。記憶上可用「人事異動十五日、備查非核准」一句同時鎖住數字與性質兩個考點。再往外延伸,檢修機構所出具的檢修報告書須由實際執行檢修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簽章負責,人事資料的正確性因此直接關係到報告書的形式合法性,這也解釋了為何法規要把報備期限訂得如此之短。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