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 1.25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 600 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2. B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 600 公升且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3. C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4. D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正解 B — 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 600 公升且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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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 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的五種分類定義,關鍵在室內儲槽場所的「不可移動」要件。

正解理由

依同辦法第 6 條,室內儲槽場所指「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選項 B 寫成「可移動」,恰與條文所定要件相反。儲槽場所之所以要求不可移動,是因為固定式儲槽的位置、構造、注入口、通氣管與集液設施都能事前審查並持續列管;可移動的容器則另循容器儲存與搬運的規定管理,兩者管制方式不同,不能混為一談。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地下儲槽場所依條文為「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埋設行為本身即具固定性質,敘述與條文一致。

  2. (B)

    室內儲槽場所須同時具備建築物內、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不可移動三項要件,本選項將不可移動誤植為可移動,為本題應選者。

  3. (C)

    室內儲存場所依條文為「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即以桶裝、罐裝等容器方式儲存者,敘述與條文一致。

  4. (D)

    室外儲存場所依條文為「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敘述與條文一致。

記憶點

先問「是不是儲槽」,再問「室內、室外或地下」;凡屬儲槽場所,一律要「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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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的五種儲存場所可以用兩個提問建成一棵判斷樹。第一問是儲存方式:以儲槽以外方式(桶、罐、袋等容器)儲存者,只分室內儲存場所與室外儲存場所;以儲槽儲存者,再依位置分為室內儲槽場所、室外儲槽場所與地下儲槽場所。第二問是位置:建築物內、建築物外地面上、地面下。條文對三種儲槽場所都設有「容量超過六百公升」的門檻,並對室內、室外儲槽場所明文要求「不可移動」;地下儲槽場所因為埋設於地面下,固定性已內含於埋設行為之中,條文即未再重複這項文字,這個細節本身就是可以命題的點。

六百公升這個門檻的意義,在於區分「儲槽」與「一般容器」的管理密度。超過六百公升的固定儲槽,一旦洩漏就是大量液體集中流出,必須靠集液設施、注入口管理、通氣管或安全裝置來控制;未達此容量或屬可移動者,風險型態接近容器管理,依容器與搬運的相關規定辦理即可。

分類的法律效果會直接影響應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例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5 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室內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者,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室內儲存場所以儲存或處理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或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等情形為門檻;室內儲槽場所則以「達顯著滅火困難者」為要件。同條並規定,前項以外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但平日無作業人員者不在此限。可見場所分類一旦判錯,後續整套設備判斷都會跟著錯。

本考點的命題手法固定在三處:把「不可移動」改成「可移動」、把六百公升改成其他容量、或把室內與室外、儲槽與非儲槽的定義互相對調。作答時逐項比對「位置」「是否為儲槽」「容量與固定性」三個要件,即可快速判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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