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下列何者係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口?
- AI 型泡沫放出口
- BII 型泡沫放出口
- C特殊型泡沫放出口
- DIII 型泡沫放出口
正解 D — III 型泡沫放出口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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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3 條所定儲槽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放出口型式,考的是各型放出口的泡沫注入位置。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3 條,設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其泡沫放出口應依建築構造及儲槽直徑,就表列之「Ⅰ或Ⅱ型」「Ⅲ或Ⅳ型」(固定頂儲槽)、「Ⅱ型」(內浮頂儲槽)、「特殊型」(外浮頂儲槽)選擇設置,並以等間隔裝設在不因火災或地震可能造成損害之儲槽側板外圍上。固定頂儲槽可用之型式中,Ⅰ、Ⅱ型是把泡沫自液面上方導入的上部注入方式;Ⅲ型則是自槽底注入、泡沫上浮覆蓋液面的表面下注入法,正是題目所稱「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口,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Ⅰ型放出口設於固定頂儲槽上部,泡沫經泡沫溜槽等導引裝置緩緩流至液面,屬上部注入,不由槽底進入。
- (B)
Ⅱ型放出口同為固定頂儲槽之上部注入型,以反射板使泡沫沿槽內壁面下流後在液面展開,仍非槽底注入。
- (C)
特殊型放出口依第 213 條表列係供外浮頂儲槽使用,設於浮頂與槽壁間之環狀部分,與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無關。
- (D)
Ⅲ型為表面下注入式,泡沫由槽體底部之配管注入,藉浮力上升至油面形成泡沫層,符合題意,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一二上、三四下——Ⅰ、Ⅱ型從上面淋下去,Ⅲ、Ⅳ型從槽底鑽上來。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泡沫放出口的選型在《設置標準》裡是兩層規範疊起來的。第 70 條先依「膨脹比」分流:膨脹比二十以下(低發泡)用泡沫噴頭或泡水噴頭,膨脹比八十以上一千以下(高發泡)用高發泡放出口;同條並定義膨脹比為泡沫發泡體積與發泡所需泡沫水溶液體積之比值。第 213 條再針對「設於儲槽」的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以建築構造(固定頂、內浮頂、外浮頂)與儲槽直徑交叉決定放出口型式與應設數量。條文要求放出口「以等間隔裝設在不因火災或地震可能造成損害之儲槽側板外圍上」,等間隔是為讓泡沫在液面均勻推展,避免單側堆積而讓另一側油面裸露復燃。
型式的技術由來:固定頂儲槽早期只有上部注入(Ⅰ、Ⅱ型),泡沫自高處落下時會穿入高溫油層而破泡,油溫愈高滅火效率掉得愈快;表面下注入(Ⅲ型)改由槽底配管送入,泡沫靠自身浮力浮升至液面,全程不與熱油面衝擊,但前提是泡沫原液須耐油污染,故多搭配水成膜或氟蛋白型泡沫。Ⅳ型(半套管式)則是先把泡沫送至槽底的軟管中,再由軟管展開至液面,可視為Ⅲ型的變形。
易混淆對照要記三組:固定頂儲槽可用Ⅰ、Ⅱ、Ⅲ、Ⅳ型;內浮頂儲槽用Ⅱ型;外浮頂儲槽用特殊型。第 213 條表列同時給數量,直徑愈大放出口愈多,例如固定頂儲槽採Ⅰ或Ⅱ型時,直徑未達二十四公尺者一具、二十四公尺以上未達三十五公尺者二具,呈階梯式遞增。
延伸考點:與放出口連動的是水源容量。第 220 條規定設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水量為第 213 條表列泡沫水溶液量乘以液體表面積所能放射之量,再加計補助泡沫消防栓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兩者合計才是設計水量,此處常被改寫成計算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