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間設有過廊,若符合規定者,則可視為另一場所,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 A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 B過廊有效寬度在 8 公尺以下
- C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 6 公尺
- D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二樓以上超過 10 公尺
正解 B — 過廊有效寬度在 8 公尺以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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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 條所定「建築物間設有過廊得視為另一場所」之三項要件,考的是過廊有效寬度的數值。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 條第 2 項,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條文明定過廊有效寬度須「在六公尺以下」,本題選項寫成 8 公尺以下,已放寬逾條文所定上限,與規定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與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完全一致,過廊限於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不得有通行障礙,敘述正確。
- (B)
條文為「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本項寫 8 公尺以下逾越法定上限,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者。
- (C)
與同項第 3 款前段一致,連接建築物之間距於一樓部分須超過六公尺,敘述正確。
- (D)
與同項第 3 款後段一致,連接建築物之間距於二樓以上須超過十公尺,敘述正確。
記憶點
過廊要「窄而遠」:寬度六公尺以下,樓下間距超過六公尺、樓上超過十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視為另一場所」的實益在於: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門檻多以場所或樓地板面積合計計算,兩棟建築物一旦被認定為同一場所,面積要合併累計,應設設備等級可能整個跳級。第 5 條因此提供兩條分割路徑:其一,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其二,即本題的過廊規定。
過廊三要件的立法邏輯很一致,都是要讓過廊不成為延燒與煙流的通道。限於通行或搬運用途,代表過廊內不得堆放可燃物或設置攤位;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是限制過廊本身的量體,寬度一大就等同把兩棟建築串成一棟樓板;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則是拉開輻射熱與飛火的距離,樓層愈高風速愈強、延燒風險愈高,故要求的間距也愈大。
第 5 條第 3 項另設有豁免規定: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該外牆及屋頂未設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過廊為開放式,或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並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且設有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者。符合上述條件即不受間距限制——換言之,把防火與排煙補足,距離可以不夠。
延伸考點:同條第 4 項把排煙開口量化了,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寬度在過廊寬度三分之一以上、長度一公尺以上;設在外牆時,過廊二側開口寬度在過廊長度三分之一以上、高度一公尺以上;採機械排煙者,排煙機應連接緊急電源。這些數字常被單獨抽出來命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