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1.25 分

下列那一場所不是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場所?

  1. A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3 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2. B總樓地板面積在 1 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3. C樓高在 100 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4. D總樓地板面積在 1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正解 D — 總樓地板面積在 1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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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 條所列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場所。

正解理由

第 30 條明定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三、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三款均以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為對象,並無單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即應設置之規定,D 不在該條所列之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與第 30 條第三款相符,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3 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應設置,屬應設場所。

  2. (B)

    與第 30 條第二款相符,總樓地板面積在 1 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應設置,屬應設場所。

  3. (C)

    與第 30 條第一款相符,樓高在 100 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應設置,屬應設場所。

  4. (D)

    總樓地板面積在 1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並未列於第 30 條各款,非應設場所,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三款全鎖定地下:百米樓的地下層、千平方公尺地下建築物、地下四層且三千平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是《設置標準》第 11 條所定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六種之一,與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並列。三款應設場所全部指向地下,是因為無線電波在地下層與地下建築物會被鋼筋混凝土大量衰減,消防人員入室後與指揮位置失聯的風險最高,故以洩波同軸電纜把訊號延伸進去。技術規格見第 192 條:洩波同軸電纜應適合傳送或輻射一百五十百萬赫(MHz)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周波數,標稱阻抗為五十歐姆,並經耐燃處理;

分配器、混合器、分波器及其他類似器具應使用介入衰耗少,且接頭部分有適當防水措施者;設增輻器時,其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能量能使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接頭是常考細節:應設於地面消防人員便於取用處及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設於地面之接頭數量在任一出入口與其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大於三百公尺時應設二個以上,裝設高度在距樓地板面或基地地面零點八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間,並裝設於保護箱內,箱內設長度二公尺以上之射頻電纜,保護箱應構造堅固、有防水及防塵措施,箱面漆紅色並標明消防隊專用無線電接頭字樣;

共構之建築物內有二處以上場所設置時,應有能使該設備訊號連通之措施。同章其他設備的門檻可並列對照:第 26 條連結送水管為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第 29 條緊急電源插座為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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