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何種假別?
- A事假
- B公假
- C休假
- D旅遊假
正解 B — 公假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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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29 條所定義勇消防編組人員於訓練、演習、服勤期間之假別。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29 條第 2 項,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義消屬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之協勤人力,服勤期間若須自行請假折抵,等於由個人承擔公共任務的代價,編組將難以維持,故條文明定為公假;同條第 1 項並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事假通常不予支薪且影響出勤考核,與協助公共消防、緊急救護任務之性質不符,並非條文所定假別。
- (B)
公假為第 29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之假別,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予給予,為本題應選者。
- (C)
休假係受僱者既有之年度權益,若以休假抵充服勤時間,等同要求義消自付代價,條文並未如此規定。
- (D)
現行法制並無「旅遊假」此一假別,屬命題者設置之干擾選項,與義消服勤無關。
記憶點
義消出勤是替公眾做事,所以給的是公假,不是花自己的假。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義勇消防組織是我國消防人力的重要補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與緊急救護工作,成員多為在職者或自營業者,平時各有本業,訓練、演習與服勤都必須離開工作崗位。《消防法》第 29 條處理的正是這個結構性問題:若參與公共任務要自付薪資或假別成本,招募與留任都會失敗,因此明定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由地方政府視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三者合起來構成「時間、生活、金錢」的完整支援。
與假別配套的是事故補償。第 30 條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因傷致身心障礙者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極重度與重度為三十六個基數、中度十八個基數、輕度八個基數;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基數。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身心障礙鑑定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數值記憶可抓「三六、一八、八、九十」四個數字:身心障礙由重到輕是三十六、十八、八個基數,死亡則是九十個基數,重度傷殘給付恰為死亡撫卹的五分之二。
延伸考點:本組條文常被改問補償的請求對象、基數的計算基準,或與義消訓練、演習之主管機關權責合併命題;作答時要分辨題目問的是「假別與津貼」(第 29 條)還是「傷亡補償」(第 30 條),兩條的關鍵字與數字完全不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