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物不藉由火焰或電器火花引起燃燒,在大氣中僅因受熱而引發燃燒的最低溫度稱為:
- A發火點(ignition point)
- B閃火點(flash point)
- C燃燒點(burning point)
- D閃燃點(flashover point)
正解 A — 發火點(ignition point)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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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發火點、閃火點、燃燒點三個燃燒溫度參數的定義辨識,關鍵在「有無外部引火源」。
正解理由
題幹明確限定「不藉由火焰或電器火花」而「僅因受熱」即引發燃燒的最低溫度,亦即在無外部引火源的條件下,可燃物本身受熱到達某一溫度即自行起火,此參數的正式名稱為發火點(又稱著火點、自燃點)。閃火點與燃燒點的定義都以外部引火源接觸為前提,與題幹條件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發火點的定義正是在無外部火源下,僅因受熱即自行起火燃燒的最低溫度,與題幹敘述完全吻合,為本題應選者。
- (B)
閃火點是液體表面產生足量可燃蒸氣、遇外部引火源可閃出火焰的最低溫度,移開火源即熄滅,仍須靠外部點火。
- (C)
燃燒點是遇外部引火源點燃後、移開火源仍能持續燃燒的最低溫度,通常比閃火點高數度,同樣以外部點火為前提。
- (D)
閃燃並非物質的固有溫度參數,而是室內火災由成長期急遽轉入最盛期的瞬間現象,層次與前三者不同。
記憶點
要不要點火是分水嶺:自己燒起來的是發火點,得靠火才閃的是閃火點。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三個溫度參數的高低順序固定為:閃火點 < 燃燒點 < 發火點,理解其成因即不需死背。閃火點只要求液面上方蒸氣濃度達到爆炸下限,遇火源能瞬間閃燃;燃燒點則要求蒸氣的持續供應速率足以維持火焰,故溫度略高,一般高出閃火點約攝氏五至十度;發火點不倚賴外部火源,必須讓氧化反應自身的產熱速率超過散熱速率而失控,所需溫度自然最高。
閃火點的測定方式會影響數值,是實務與考題的細節所在:閉杯法因蒸氣不易逸散,測得值較開杯法低,常見閉杯試驗器有標準閉杯與賓斯基馬丁閉杯,開杯法則以克利夫蘭開杯為代表。命題若未指明,通常以閉杯值為準。
閃火點更是公共危險物品第四類分類的骨幹,可整理成數值梯:特殊易燃物、第一石油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酒精類、第二石油類(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第三石油類(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第四石油類(二百度以上)與動植物油類,管制數量隨類別遞增。
發火點則須注意它不是恆定物性,會隨壓力、氧濃度、容器材質與形狀、有無觸媒而變動,文獻值僅供比較。常被引用的對照是汽油閃火點極低而發火點約攝氏二百五十度上下,柴油閃火點雖高出許多,發火點卻反而較汽油低,這種「閃火點高但發火點低」的反差是典型陷阱題。
易混淆概念對照:自燃(發火點造成的起火)與自然發火不同,後者指堆積物因氧化、發酵、吸附等作用在常溫下蓄熱升溫而起火,如油布、稻草、煤堆;而閃燃(flashover)與閃火(flash)雖僅一字之差,一為室內火災階段現象,一為液體蒸氣的瞬間燃燒,務必分清。
相關考點連結:同組概念常延伸至爆炸界限、蒸氣壓與蒸氣密度、以及第四類物質儲存場所的設置管制。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