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緊急廣播設備標示燈外觀檢查之判定方法,下列何者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規定相同?
- A標示燈與裝置面成 10 度角,在 15 公尺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
- B標示燈與裝置面成 15 度角,在 15 公尺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
- C標示燈與裝置面成 15 度角,在 10 公尺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
- D標示燈與裝置面成 10 度角,在 10 公尺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
正解 C — 標示燈與裝置面成 15 度角,在 10 公尺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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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緊急廣播設備標示燈之外觀檢查判定方法,即「與裝置面成十五度角、在十公尺距離內明顯易見」。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緊急廣播設備外觀檢查之標示燈判定方法,標示燈應無變形、損傷、脫落等且保持亮燈,並明定「標示燈與裝置面成十五度角,在十公尺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同一組數值亦見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0 條: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標示燈應平時保持明亮,其透明罩為圓弧形,裝置後突出牆面,標示燈與裝置面成十五度角,在十公尺距離內須無遮視物且明顯易見。本題問的是與規定「相同」者,選項 C 之角度與距離均與判定方法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角度誤植為十度、距離誤植為十五公尺,兩項皆與判定方法不符。
- (B)
角度十五度雖正確,距離應為十公尺而非十五公尺。
- (C)
十五度角、十公尺距離內明顯易見,與判定方法逐字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 (D)
角度誤植為十度,判定方法所定為與裝置面成十五度角。
記憶點
標示燈記「十五度角、十公尺」:角度是十五、距離是十。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十五度角、十公尺」是標示燈類設備共通的判定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外觀檢查之標示燈判定方法寫的是「與裝置面成十五度角在十公尺距離內應能容易識別」,緊急廣播設備外觀檢查之標示燈則寫「標示燈與裝置面成十五度角,在十公尺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文字略有出入而數值完全一致;設置標準第 130 條再把同一組數值定為設置階段的要求,並附加三個構造條件:平時保持明亮、透明罩為圓弧形、裝置後突出牆面。
為什麼是十五度?標示燈裝設於牆面時,人員多半沿走廊斜向接近而非正對燈面,若僅正面可見,斜向來者會漏看;規定與裝置面成十五度角仍須明顯易見,等於要求燈具在近乎貼牆的視角下仍具足夠亮度與辨識性。透明罩做成圓弧形並於裝置後突出牆面,正是為了達成這種側向可視性;十公尺則對應一般走廊或居室內能及時發現的距離。
檢查實務的體例也值得記:標示燈之外觀檢查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損傷等及是否亮燈,判定分兩層,先看硬體「應無變形、損傷、脫落等,且保持亮燈」,再看可視性「與裝置面成十五度角,在十公尺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常見的命題手法就是把角度與距離互換成十度、十五公尺,或只改其中一個數字;由於兩個數字都是整數且相近,讀題時務必逐字比對。緊急廣播設備的標示燈與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在考場上常被混在同一題內,記住兩者數值相同即可省去猶豫。
最後補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層次:設置標準第 130 條要求標示燈「平時保持明亮」,檢修基準的外觀檢查也要求「保持亮燈」,兩端都不接受「火災時才亮」的設計;因此標示燈不亮,無論是燈泡損壞或回路失電,在外觀檢查階段即應判定為不合格,不必等到性能檢查。這也解釋了為何標示燈的判定同時包含硬體狀態與亮燈狀態兩項。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