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1.25 分

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之規定,防爆牆長度應超過設置方位儲存場所建築物牆面長度,其牆腳與儲存場所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少於多少公尺?

  1. A5
  2. B4
  3. C3
  4. D2

正解 D — 2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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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的長度要求,以及牆腳與儲存場所建築物之間應保留的最小距離。

正解理由

防爆牆的法源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7 條:第一項按儲存面積訂出與第一類、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第二項規定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該安全距離得縮減,第三項則明定「前項防爆牆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以訂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依該基準關於防爆牆設置位置之規定,牆長應超過設置方位儲存場所建築物之牆面長度,且牆腳與儲存場所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公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5:五公尺在本辦法出現於第 13 條第五款(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等安全距離規定,屬場所對外部設施的距離,不是防爆牆牆腳與建築物的間距。

  2. (B)

    4:四公尺在本辦法的典型用法是「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的可燃性蒸氣排放規定,與牆體位置無關。

  3. (C)

    3:三公尺見於第 13 條第六款(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高架電線)及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之最小值,同樣不是防爆牆牆腳距離。

  4. (D)

    2:與該基準所定牆腳與建築物之最小距離相符,為正解。

記憶點

防爆牆要比牆面「長出去」,牆腳離建築物至少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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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以低把握度看待:候選條文未涵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全文,故依據只引至事項層級,不寫點次。可以確定的是它的授權依據——同辦法第 67 條第三項。

第 67 條本身就是高頻計算題來源。第一項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以儲存面積 Y(平方公尺)分三段:Y 未達八平方公尺者,第一類保護物九根號二公尺、第二類保護物六根號二公尺;八以上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第一類四點五根號 Y、第二類三根號 Y;二十五平方公尺以上者,第一類二十二點五公尺、第二類十五公尺。

第二項則規定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縮減為: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兩類皆為零;八以上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第一類二點二五根號 Y、第二類一點五根號 Y;二十五平方公尺以上者,第一類十一點二五公尺、第二類七點五公尺。對照可知縮減後正好是原值的二分之一,這是最好記的一條規律,也解釋了防爆牆的功能:以牆體攔截爆風與飛散物,換取一半的安全距離。

二公尺這個尺度在同一部辦法裡反覆出現,可以互相支撐記憶:第 8 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擋牆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第 70 條第八款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周圍二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但牆壁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牆體與建築物之間之所以要留出這段空間,是為了避免爆風在夾縫中反射疊加,也為了保留檢查與人員通行的餘裕。

易混淆概念要一次釐清:擋牆是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用來遮斷延燒的牆(第 8 條,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二十公分以上補強空心磚牆或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防液堤是室外儲槽用來圍束液體外洩的堤(第 38 條);防爆牆與防護牆則屬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前者著眼爆風、後者著眼容器飛散。四者法源、功能、數值都不同,答題前先確認題幹講的是哪一種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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