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場所設置射水設備時,測試之放水壓力應在多少以上?
- A1.7 kgf/cm²
- B2.5 kgf/cm²
- C2.7 kgf/cm²
- D3.5 kgf/cm²
正解 D — 3.5 kgf/cm²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射水設備綜合檢查之放水壓力判定值。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射水設備之綜合檢查,其檢查方法為以全部射水設備(超過二具時選最遠最高處之二具)做放水試驗,將壓力表進水口置於瞄子前端口徑二分之一距離處讀值,判定方法明定「放水壓力應在 3.5kgf/cm2 以上」,放水量每具應在 450l/min 以上。射水設備係為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等高危險場所而設,壓力門檻高於一般場所之水系統,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1.7 kgf/cm² 未達判定值,實測若為此值即應判不合格,該數值屬室內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的常見下限,非射水設備。
- (B)
2.5 kgf/cm² 是室外消防栓綜合檢查放水壓力的一般下限(判定為 2.5 至 6 kgf/cm²),亦為《設置標準》第 40 條室外消防栓瞄子出水壓力值,設備別不同。
- (C)
2.7 kgf/cm² 是《設置標準》第 65 條水霧滅火設備防護一般對象之出水壓力,與射水設備無涉。
- (D)
與射水設備綜合檢查判定方法所載「3.5kgf/cm2 以上」逐字相符,為應選者。
記憶點
射水設備壓力 3.5、水量 450,比室外消防栓的 2.5/350 各高一級。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射水設備是專為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等高風險場所設計的水系統,特色是「壓力高、水量大、可遠距射水」,因此檢修判定值明顯高於一般場所。設置端可對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1 條(屬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室外消防栓應設置於屋外且具備消防水帶箱,箱內配置瞄子、開關把手及口徑六十三毫米、長度二十公尺消防水帶二條;全部射水設備同時使用時,各射水設備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但全部射水設備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水源容量在二具射水設備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可見設置端與檢修端數值完全同步,這是命題者最愛的「設置—檢修對照」考法。
同屬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場所的冷卻撒水設備,其綜合檢查判定另有一組數值:實際測得放射量除以該冷卻撒水噴頭(噴孔)所防護儲槽側壁面積應在 2 l/min m2 以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場所則為 5 l/min m2 以上,若以厚度 25mm 以上岩棉等隔熱材被覆並以鋅鐵板等被覆者,為 2.5 l/min m2 以上。兩套設備常被混題並列,須以「防護對象是槽壁面積或防護面積」區辨。
單位換算:3.5 kgf/cm² ≈ 0.35 MPa ≈ 35 公尺水頭。放水壓力數值鏈記憶:室內消防栓第一種 1.7、室外消防栓 2.5、水霧防護一般對象 2.7、水霧防護電氣設備與射水設備 3.5。延伸考點:室外消防栓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爆竹煙火場所時,其綜合檢查放水壓力亦提高至 3.5 kgf/cm² 以上、放水量 450 l/min 以上,與射水設備同級,可一併記憶。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