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 1.25 分

泡沫滅火設備計算之水溶液量,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且應加算總泡沫水溶液量之百分之多少?

  1. A10
  2. B20
  3. C30
  4. D40

正解 B — 20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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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6 條泡沫滅火設備水源計算中,基本量算完之後必須外加的兩筆量。

正解理由

第 76 條第二項明定「前項各款計算之水溶液量,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且應加算總泡沫水溶液量之百分之二十」。題幹問的正是後面那筆比例加算,條文寫的是百分之二十,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10:第 76 條第二項並無百分之十的加算。與十有關者為第 220 條使用泡沫頭時「繼續射水十分鐘以上」,那是放射時間且屬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規定,單位與適用場所都不同。

  2. (B)

    20:與第 76 條第二項「加算總泡沫水溶液量之百分之二十」逐字相符,為正確答案。

  3. (C)

    30:第 76 條第三款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為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十五分鐘;三十分鐘則見於第 220 條移動式與泡沫射水槍之放水時間,同樣是時間而非加算比例,且限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適用。

  4. (D)

    40:泡沫設備的水源規定中沒有百分之四十這一格;四十立方公尺者為第 64 條水霧滅火設備放射區域二區域以上之水源容量,設備別完全不同。

記憶點

泡沫水源「先算二十分鐘放射量,再補配管容量,最後外加總量的百分之二十」。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76 條是泡沫設備水源計算的總則,讀法是「先按型式算基本量,再一律加兩筆」。基本量分三種情況:使用泡沫頭者,依第 72 條核算之最低放射量,在最大一個泡沫放射區域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使用高發泡放出口全區放射時,以最大樓地板面積之防護區域按冠泡體積表核算,膨脹比第一種每一立方公尺冠泡體積需泡沫水溶液零點零四立方公尺、第二種零點零一三、第三種零點零零八,且防護區域開口部未設閉鎖裝置者,還要加算開口洩漏泡沫水溶液量,局部放射時則依第 73 條核算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在樓地板面積最大區域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則以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十五分鐘之水量以上計。三種情況算完後,第二項再統一加兩筆: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以及總泡沫水溶液量的百分之二十。這百分之二十的餘裕反映的是配管與原液槽的殘留、混合比率的誤差、放射初期壓力尚未穩定造成的損失,屬設計安全係數,計算題只要漏掉這一步,答案就會整題偏低。與此直接相接的是第 78 條:泡沫原液儲存量依第 76 條規定核算之水量與使用之泡沫原液濃度比核算,因此第 76 條算錯會連帶把原液量算錯,兩條必須連著練。

易混淆之處在第 220 條:該條屬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使用泡沫頭放射時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繼續射水十分鐘以上,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為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瞄子未滿四個以實際個數計,設於室內者放水量每分鐘二百公升以上、室外者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使用泡沫射水槍時為二具連續放射三十分鐘,且水量另加計配管內所需之水溶液量。時間、具數與加算方式都與第 76 條不同,只適用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不可搬到一般場所。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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