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多少公尺?
- A60
- B80
- C100
- D120
正解 C — 100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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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的水平距離上限,屬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的法定數值題。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5 條第一項第二款,「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且其有效水量在二十立方公尺以上」;第 186 條就採機械方式引水者亦定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兩條互相呼應,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60 公尺非本條所定距離;該條中的六十是投入孔邊長或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規格數值。
- (B)
80 公尺亦非第 185 條數值;八十立方公尺是投入孔設一個或二個以上的分界水量,八十毫米則是採水口配管口徑下限。
- (C)
100 公尺與第 185 條第一項第二款「在一百公尺以下」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 (D)
120 公尺同樣不是距離規定;一百二十立方公尺是採水口應設三個以上的水量門檻。
記憶點
蓄水池到建築物各部分一百公尺以下、有效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消防車能接近至二公尺內。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專用蓄水池是第 11 條所列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之一,與連結送水管、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並列。它的設計目的不是供建築物內部人員初期滅火,而是確保消防車到場後有可靠水源可抽,因此規範重點全落在「消防車拿不拿得到水」:距離、有效水量、接近性、採水介面。
應設場所見第 27 條:各類場所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其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有效水量的算法要與距離分開記:依第 27 條第一款、第三款設置者,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每七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依第二款設置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萬二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二十立方公尺以上。第 185 條第二項另定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之水量,但採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因為自然抽取受吸水揚程限制,機械引水則由加壓送水裝置克服。
投入孔與採水口的級距亦常考:投入孔為邊長六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圓孔,水量未滿八十立方公尺設一個以上、八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二個以上;採水口口徑七十五毫米,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一個以上、四十立方公尺以上至一百二十立方公尺未滿設二個以上、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三個以上。第 187 條並要求投入孔標明消防專用蓄水池字樣、採水口標明採水口或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字樣。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