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送水管之配管設置規定,應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 1.5 倍以上之水壓,且能持續多少時間才合格?
- A30 分鐘
- B45 分鐘
- C1 小時
- D2 小時
正解 A — 30 分鐘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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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連結送水管配管竣工加壓試驗的兩個規格——試驗壓力倍數與保壓時間。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1 條第五款,連結送水管之配管應「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鐘」;同款但書另定設有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30 分鐘即第 181 條第五款明定之保壓時間,為本題應選者。
- (B)
45 分鐘是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各項滅火設備緊急電源之供電容量時間,與配管試驗無關。
- (C)
1 小時未見於第 181 條,該條所定之保壓時間只有三十分鐘一種。
- (D)
2 小時是室內消防栓設備立管管系依第 33 條加壓試驗「以繼續維持二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的規定,張冠李戴即誤選。
演算步驟
- 試驗壓力=送水設計壓力×1.5;
- 以第 181 條第二款之分界值送水設計壓力=10 kgf/cm² 代入,試驗壓力=10 kgf/cm²×1.5=15 kgf/cm²;
- 保壓時間 t=30 分鐘=0.5 小時=1800 秒。
記憶點
連結送水管配管一點五倍水壓撐三十分鐘;室內消防栓立管一點五倍撐二小時。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連結送水管屬第 11 條之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供消防人員於高樓層直接接水帶射水。應設場所依第 26 條為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以及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第 181 條的配管規格宜整組記:應為專用,立管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立管一百毫米以上、支管六十五毫米以上;材質符合 CNS 六四四五、四六二六或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應使用 CNS 四六二六管號 Sch40 以上;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以橫管連通;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最後才是本題的一點五倍水壓持續三十分鐘。
送水設計壓力本身依第 184 條計算:送水設計壓力=配管摩擦損失水頭+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即 H=h1+h2+h3+60m;其中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固定取四公尺,立管水量最上層與其直下層間為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其他樓層為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每一線瞄子支管水量為每分鐘六百公升。式尾的 60m 相當於瞄子放水壓力每平方公分六公斤,換算關係為 1 kgf/cm² 約等於 10 公尺水頭、約 0.1 MPa。
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依第 183 條應採濕式並設中繼幫浦:出水量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以上,屋頂水箱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中繼水箱二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增設幫浦串聯運轉;放水測試以口徑二十一毫米瞄子在最頂層測得放水壓力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以上、放水量每分鐘六百公升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