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槽規定設置補助泡沫消防栓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設置於儲槽防液堤外圍
- B距槽壁 10 公尺以上
- C至任一泡沫消防栓之步行距離在 75 公尺以下
- D泡沫瞄子放射量在每分鐘 400 公升以上
正解 B — 距槽壁 10 公尺以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4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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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儲槽補助泡沫消防栓的法定要件,題目問敘述錯誤者,關鍵在距槽壁的最小距離。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4 條第一款第一目,補助泡沫消防栓應「設在儲槽防液堤外圍,距離槽壁十五公尺以上,便於消防救災處,且至任一泡沫消防栓之步行距離在七十五公尺以下,泡沫瞄子放射量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並定全部泡沫消防栓數量超過三支時以同時使用三支計算。選項所稱距槽壁 10 公尺以上與條文之十五公尺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設置於儲槽防液堤外圍,與條文起首文字相符,敘述正確。
- (B)
距槽壁 10 公尺以上與第 214 條之「十五公尺以上」不符,為本題應選者。
- (C)
至任一泡沫消防栓之步行距離在 75 公尺以下,與條文相同,敘述正確。
- (D)
泡沫瞄子放射量在每分鐘 400 公升以上,亦為條文明定,敘述正確。
記憶點
補助泡沫消防栓:堤外、離槽壁十五公尺、步行七十五公尺、放射量四百公升。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補助泡沫消防栓的定位是「固定式泡沫放出口的補強」:儲槽火災時泡沫放出口自槽頂供泡,但防液堤內溢流、槽壁外側殘火仍需人員以泡沫瞄子處理,故第 214 條先要求設在防液堤外圍以確保安全,再以距槽壁十五公尺以上避開輻射熱與沸溢波及,並以步行距離七十五公尺以下確保能及時到位。三個數字各有其火場邏輯,不是任意訂的。
同條第二款的連結送液口數量公式常一起考:N=Aq/C,N 為應設數量,A 為儲槽最大水平斷面積(浮頂儲槽得以環狀面積核算),q 為固定式泡沫放出口每平方公尺放射量,C 為每一個連結送液口之標準送液量,其值固定為每分鐘八百公升。水源容量則見第 220 條第四款:儲槽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量,為固定式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表列之泡沫水溶液量乘以液體表面積,加上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放射量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
易混淆的是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一般場所依第 80 條,同一樓層各泡沫瞄子放射量在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全部泡沫消防栓箱超過二個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或 0.35MPa 以上,泡沫原液應使用低發泡,並於水帶接頭三公尺範圍內設泡沫消防栓箱,箱內配置長二十公尺以上水帶及泡沫瞄子乙具,箱面表面積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上方設紅色幫浦啟動表示燈。放射量一百對四百、計算支數二支對三支,是兩者最好辨識的分界。第 220 條第二款另定移動式水源容量以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計,設於室內者放水量每分鐘二百公升以上、設於室外者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