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地下 3 層、地上 7 層之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為 600 平方公尺,若地下 1 樓發生火警,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樓層,下列何者正確?
- A地下 1~2 樓及地面 1~2 樓
- B地下 1~3 樓及地面 1 樓
- C地下 1~2 樓及地面 1 樓
- D地下 1~3 樓及地面 1~2 樓
正解 B — 地下 1~3 樓及地面 1 樓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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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分區鳴動時,起火層位於地下層的鳴動範圍如何劃定。
正解理由
本建築物地上七層、任一層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第二款(六層以上十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地下三層加地上七層共十層,總樓地板面積六千平方公尺,屬應採分區鳴動之規模。依同標準關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鳴動方式之規定,起火層在地下層時,火煙沿樓梯與管道間往上竄,最先受威脅的是地面層與其他地下層,故鳴動範圍為地面層及地下各層,地上二層以上不同時鳴動。本題起火於地下一樓,鳴動樓層為地下一至三樓及地面一樓,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地下一至二樓及地面一至二樓:漏掉地下三樓,且多納入地面二樓。
- (B)
地下一至三樓及地面一樓:地下各層全數鳴動再加地面層,與地下層起火之鳴動範圍相符,為正解。
- (C)
地下一至二樓及地面一樓:地面層正確,但地下三樓未納入鳴動範圍。
- (D)
地下一至三樓及地面一至二樓:地下各層正確,但地面二樓不在地下層起火之鳴動範圍內。
記憶點
地下層起火,地下各層一起響、地上只響地面層,地下層彼此相通,不分直上直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分區鳴動的立法用意是分階段避難。大型建築物若火警一發生就全棟鳴動,所有樓層同時湧向樓梯,反而會塞住避難動線並引發恐慌;先讓受火煙威脅的樓層避難,其餘樓層待命,是分區鳴動的核心。地下層的特性在於煙無處可洩,只能循樓梯、昇降機昇降路與管道間往上竄,所以地下層起火時,同屬地下的各層與最先承接煙流的地面層一起鳴動,是與煙流方向一致的設計。
與本題相關而可直接引用的條號有兩條。其一是第十九條,該條列出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第二款為「六層以上十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第三款為「十一層以上建築物」,本題地上七層、每層六百平方公尺,落在第二款。其二是第一百十二條的火警分區劃定: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
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但應與各層走廊、通道及居室分別設置;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本題每層恰為六百平方公尺,正好各成一個火警分區,鳴動樓層與火警分區的計算基礎因此一致。
再往下延伸,依第二十二條,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而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廣播分區同樣是每一廣播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應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單獨設定一廣播分區,其地下層部分另設定一廣播分區。火警分區、廣播分區與鳴動樓層是三個不同概念,卻共用「不跨樓層、地下層另計」的思路,這也是本類題最常被交叉命題的地方。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