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火警受信總機之裝置規定,何者錯誤?
- A裝置蓄積式探測器之火警分區,該分區在受信總機,不得有雙信號功能
- B避免傾斜裝置,其外殼應接地
- C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0.6 公尺以上 1.8 公尺以下
- D受信總機附近應備有識別火警分區之圖面資料
正解 C — 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0.6 公尺以上 1.8 公尺以下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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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二十五條火警受信總機之裝置規定與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設置位置,特別是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的高度。
正解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明定「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壁掛型的下限是零點八公尺,零點六公尺只適用於座式操作者,上限則一律是一點五公尺。(C) 把壁掛型的下限寫成零點六公尺、上限寫成一點八公尺,兩端數值與適用層別都與條文不符,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裝置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該分區在受信總機,不得有雙信號功能」,敘述正確。
- (B)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避免傾斜裝置,其外殼應接地」,敘述正確。
- (C)
壁掛型應為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以上,上限皆為一點五公尺,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者。
- (D)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受信總機附近備有識別火警分區之圖面資料」,敘述正確。
記憶點
受信總機操作開關高度分兩層:壁掛型零點八公尺起、座式操作者零點六公尺起,上限同為一點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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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條規範受信總機「該具備什麼功能」,共九款:具有火警區域表示裝置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火警發生時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附設與火警發信機通話之裝置;一棟建築物內設有二臺以上火警受信總機時,設受信總機處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受信總機附近備有識別火警分區之圖面資料;裝置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該分區在受信總機不得有雙信號功能;受信總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有設定蓄積時間時,其蓄積時間之合計,每一火警分區在六十秒以下,使用其他探測器時在二十秒以下;
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酒吧、酒店等場所,因營業時音量或封閉式隔間致難以聽到火警警鈴聲響或辨識緊急廣播語音者,火災發生時應連動停止相關娛樂用影音設備;受信總機應具有於接受火災信號後一定時間內或再接受火災信號時,強制地區警報音響裝置鳴動之功能。同條第二項另有簡化規定: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得設置單回路火警受信總機,其裝置不受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條則規範「裝在哪裡」,共四款:裝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裝置於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避免傾斜裝置,其外殼應接地;操作開關高度如前述。功能與位置分屬兩條,是本類題最常見的混淆點。
蓄積式與雙信號不得併用的道理在於兩者都是「延後確認」的機制:蓄積式探測器本身已在感知後延時確認,若受信總機在同一分區再要求二次信號才發報,警報會被二重延遲,失去早期報知的意義,所以條文直接禁止。
操作開關高度的規定並非受信總機獨有,同章其他裝置也有各自條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瓦斯漏氣受信總機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規定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之手動啟動裝置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作答時逐條對照各自的數值即可。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