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NFPA265 對閃燃現象(flashover)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上層煙氣之溫度達 500 ~ 600 ℃
- B到達地面之輻射熱通量達 20 kW/m2
- C火焰總熱釋放率最少達到 2 MW
- D火焰到達開口
正解 C — 火焰總熱釋放率最少達到 2 MW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1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NFPA 265 房間角落試驗對閃燃(flashover)所採的判定指標數值,本題問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NFPA 265 以可觀測的門檻條件界定閃燃發生:熱煙層上層溫度達約 500 至 600 ℃、地板面接收的輻射熱通量達 20 kW/m²、火焰自試驗室開口竄出,以及總熱釋放率達到約 1 MW。選項 C 寫成「最少達到 2 MW」,與該定義所採的 1 MW 門檻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上層熱煙層溫度 500 至 600 ℃ 是閃燃最通用的溫度判準,敘述正確,非本題所選。
- (B)
地板面輻射熱通量 20 kW/m²,是室內可燃物幾乎同時受熱引燃的能量水準,敘述正確。
- (C)
熱釋放率門檻寫成最少 2 MW,數值高於該試驗定義所採用者,即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 (D)
火焰自開口竄出是閃燃最直觀的外部徵候,代表室內產生的可燃氣體量已超過室內氧氣所能消耗,敘述正確。
記憶點
閃燃四指標:五六百度、二十千瓦每平方公尺、一百萬瓦、火出開口。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閃燃是室內火災由成長期跨入最盛期的瞬間現象:室內可燃物表面因熱煙層回饋而同時達到熱裂解溫度,可燃氣體在極短時間內全面著火,室溫與熱釋放率同時跳升。由於它是連續過程中的一個轉折,各標準都必須用可量測的門檻把它「操作型定義」出來,NFPA 265 與 ISO 9705 這類房間角落試驗即屬此。
四項門檻彼此其實是同一件事的不同量測面:上層煙氣達 500 至 600 ℃ 時,其向下的輻射恰好使地板附近熱通量接近 20 kW/m²,而這個能量水準足以在數秒內引燃報紙、木片等薄質可燃物;此時燃燒所需空氣已超過開口所能供應,未燃氣體便自開口竄出形成外部火焰;換算成能量,標準試驗室的規模對應的總熱釋放率約在 1 MW 量級。記憶時把「溫度、熱通量、熱釋放率、外部火焰」四個面向串起來,比死背單一數字可靠。
閃燃發生所需熱釋放率也有理論估算式,常引用 Thomas 的關係 Q_fo = 7.8A_T + 378A_o√H_o(單位 kW),其中 A_T 為扣除開口後的室內總表面積、A_o 與 H_o 為開口面積與高度。式中兩項分別代表「加熱室內壁面所需」與「加熱流入空氣所需」的功率,說明房間愈大、開口愈大,閃燃門檻愈高。
易混淆概念必須分清:閃燃(flashover)發生於通風尚足、火勢成長階段末期;爆燃或稱回燃(backdraft)則發生於通風不足、悶燒累積大量未燃氣體後突然供氧的瞬間,徵候為門縫吸吐氣流與黃灰色濃煙;閃火(flash fire)指可燃蒸氣雲被引燃後迅速掠燃而過,三者機制不同。延伸考法包括問閃燃的溫度區間、問哪一項不是閃燃指標、問回燃與閃燃的先後與供氧條件差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