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觀光飯店餐廳的廚房面積 750 平方公尺,其使用火源處所設置滅火器核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應為多少?
- A3
- B6
- C24
- D30
正解 D — 30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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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滅火器最低滅火效能值之核算,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所適用之面積級距。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第 1 款第 3 目,「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觀光飯店餐廳之廚房屬一般場所之使用火源處所,非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故適用本目而不適用第 199 條之核算方式;以 750 平方公尺按每 25 平方公尺一滅火效能值核算得 30,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3:3 × 25 = 75 平方公尺,僅相當於題目廚房面積的十分之一。
- (B)
6:6 × 25 = 150 平方公尺,與題目所示之 750 平方公尺不符。
- (C)
24:24 × 25 = 600 平方公尺,漏計其餘 150 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
- (D)
30:30 × 25 = 750 平方公尺,與題目廚房面積相符,為正解。
演算步驟
- 核算式:最低滅火效能值=樓地板面積 ÷ 每一滅火效能值對應面積(未滿一格者仍計一格)。
- 代入:750 平方公尺 ÷ 25 平方公尺/效能值 = 30 效能值。
- 750 ÷ 25 為整數,無「含未滿」進位問題,結果為 30。
記憶點
鍋爐房、廚房這類大量使用火源處所是第 31 條最密的一格:每 25 平方公尺一個滅火效能值。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31 條第 1 款把最低滅火效能值的核算切成三層,作答時先定場所類別再選面積:供第 12 條第 1 款(甲類場所)及第 5 款(戊類場所)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供第 12 條第 2 款至第 4 款(乙、丙、丁類場所)使用之場所,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觀光旅館飯店為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目、餐廳為同款第 5 目,均屬甲類場所,故其一般部分依每一百平方公尺一格核算,廚房則另依第 3 目每二十五平方公尺一格核算,同一建築物內兩個層級分別計算。
同條其餘各款是配套記憶點: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標識為紅底白字,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者,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第 14 條並定應設滅火器之場所五款,其中第 5 款正是「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另有一套核算方式,並列以免互套:第 199 條第 1 款,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非防火構造者每五十平方公尺;第 2 款儲存場所之建築物,防火構造者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非防火構造者每七十五平方公尺;第 4 款公共危險物品每達管制量之十倍(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