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 A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1 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B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 12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C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 D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1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正解 A — 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1 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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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 條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場所的四款面積門檻,四個選項把數字全改成三百平方公尺,只有一款原本就是三百。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 條第 1 款,「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A) 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第 1 款依用途分三段門檻:第一款第一目為三百平方公尺,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為五百平方公尺,學校教室為一千四百平方公尺,本選項引的正是第一目那一段。
- (B)
錯誤。第 2 款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使用者,門檻為「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非三百平方公尺。
- (C)
錯誤。第 3 款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非三百平方公尺。
- (D)
錯誤。第 4 款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一款第一目使用者為「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同款供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者才是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記憶點
第 15 條只有「五層以下、第一目」那一段是三百,六層以上與地下建築物均為一百五十,地下層第一目為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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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的骨架是「樓層位置 × 用途 × 面積」三個變數。五層以下依用途細分三段: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為三百平方公尺,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為五百平方公尺,學校教室為一千四百平方公尺;六層以上不再細分用途,凡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任何一層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即應設;地下建築物看的是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又回到用途分段,第一款第一目一百平方公尺,其他各目與第二款至第四款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每個數字都綁定一個層級,四款要連層級一起記。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指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酒吧、酒店(廊),這一目在第 15 條各款中都被單獨拉出來設門檻。
第 15 條第 2 項另定免設條款: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含補助撒水栓)、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僅在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之有效滅火範圍內,且免設範圍限於第一層、第二層。這一項常與第 1 項合併命題,問「已設某滅火設備是否仍須設室內消防栓」。
另外,第 4 款的「無開口之樓層」不是常識用語,其定義在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者;十層以下之樓層還須至少具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命題時常把無開口樓層與門檻面積綁在一起考。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