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滅火器設置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供鍋爐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樓地板面積每 25 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
- B供電信機器室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 300 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
- C供保齡球館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
- D供學校教室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 200 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
正解 B — 供電信機器室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 300 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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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滅火器最低滅火效能值之核算,須先依《設置標準》第 12 條認定場所類別,再套第 31 條之面積級距。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第 1 款,供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5 款使用之場所,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供第 12 條第 2 款至第 4 款使用之場所,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電信機器室為第 12 條第 3 款丙類場所第 1 目,應適用每二百平方公尺一滅火效能值,非選項所稱之每 300 平方公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鍋爐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每 25 平方公尺一滅火效能值:與第 31 條第 1 款第 3 目相符,敘述正確。
- (B)
電信機器室每 300 平方公尺一滅火效能值:電信機器室屬丙類場所,應為每二百平方公尺,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者。
- (C)
保齡球館每 100 平方公尺一滅火效能值:屬第 12 條第 1 款第 2 目甲類場所,適用每一百平方公尺,敘述正確。
- (D)
學校教室每 200 平方公尺一滅火效能值:屬第 12 條第 2 款第 3 目乙類場所,適用每二百平方公尺,敘述正確。
記憶點
「甲、戊 100;乙丙丁 200;火源處所 25」,第 31 條沒有 300 這一格。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這題的關鍵不在背數字,而在把場所歸到第 12 條的哪一款。第 12 條第 1 款甲類場所含電影片映演場所、歌廳舞廳、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觀光旅館飯店旅館、商場市場百貨、餐廳飲食店咖啡廳、醫院療養院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三溫暖公共浴室等;第 2 款乙類場所含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金融機構、學校教室補習班 K 書中心、圖書館博物館、寺廟教堂納骨堂、辦公室診所、集合住宅寄宿舍、體育館活動中心、室內溜冰場游泳池、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幼兒園等;
第 3 款丙類場所僅三目——電信機器室、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室內停車場及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第 4 款丁類場所為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第 5 款戊類場所為含甲類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其他複合用途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因此保齡球館與飯店餐廳走一百平方公尺,電信機器室、學校教室、辦公室走二百平方公尺。
易混淆之處在於電信機器室在別的條文另有各自的數值,不可互相牽引:第 18 條之表第七項規定電信機械室、電腦室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就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選擇設置;第 83 條第 1 款二氧化碳全區放射方式藥劑量表,電信機械室、總機室欄為每立方公尺 1.2 ㎏、每平方公尺開口部追加 10 ㎏,其他場所欄則依容積分為 1.0、0.9、0.8、0.75 ㎏/m³,開口部追加均為 5 ㎏/㎡。
延伸考點:第 14 條列應設滅火器之場所五款,其中第 2 款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與第 31 條是兩件事,一個決定要不要設,一個決定要設多少滅火效能值。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