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者,公共危險物品每達管制量之幾倍(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 A5
- B6
- C10
- D15
正解 C — 10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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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時,以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倍數」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的門檻。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九條第四款,「公共危險物品每達管制量之十倍(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5:第 199 條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的四款中並無「五倍」;該條與「五」有關者為第一款外牆非防火構造之製造或處理場所「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一滅火效能值」,屬面積路徑而非管制量倍數。
- (B)
6:該條四款均未出現六倍之門檻;第 195 條界定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的管制量門檻為「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同樣無六倍。
- (C)
10:與第 199 條第四款文字完全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 (D)
15:第 199 條無十五倍之規定;第 195 條第二款室內儲存場所之門檻為「十倍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倍」,該「一百五十」易被壓縮記成十五而誤選。
記憶點
第 199 條走兩條路:建築物看外牆構造分 100/50、150/75 平方公尺,物品量則一律「管制量每十倍(含未滿)一效能值」。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99 條座落於《設置標準》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僅適用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一般場所(辦公室、百貨、停車場)的滅火器核算另走第 31 條,兩編數值不得互套。
該條把最低滅火效能值拆成建築物與物品兩條並行路徑:第一款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一效能值,外牆為非防火構造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一效能值;第二款儲存場所之建築物,防火構造者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非防火構造者每七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一效能值;第三款位於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室外具連帶使用關係之附屬設施,以該設施水平最大面積為其樓地板面積,準用前二款外牆為防火構造者核算;第四款即本題的管制量每十倍(含未滿)一效能值。
效能值的來源不限滅火器。第 200 條規定第五種滅火設備除滅火器外,八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為一滅火效能值、水槽每八十公升為一點五滅火效能值、乾燥砂每五十公升為零點五滅火效能值、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一百六十公升為一滅火效能值。
核算出的效能值再依場所分級落地:第 202 條第一款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及室內加油站設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其第五種之效能值在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第 203 條其他滅火困難場所設第五種,效能值須在最低滅火效能值以上,但已設第一種至第四種之一者,於該設備有效防護範圍內得減至五分之一以上,地下儲槽場所另應設第五種二具以上。第 204 條規定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第五種滅火設備一具以上;第 225 條規定第五種滅火設備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下,選設水槽者應備有三個一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