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專用蓄水池規定之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多少公尺範圍內之水量,但採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
- A3
- B4.5
- C6
- D7.5
正解 B — 4.5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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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5 條末項,消防專用蓄水池「有效水量」的深度認定範圍。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5 條第 2 項,「前項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之水量。但採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故選 B。條文以深度設限,是因為消防車自然吸水有其高度極限,超過該範圍之水量在搶救上取不到,自不計入有效水量。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三公尺非本項所定深度;第 185 條中與「三」有關者是第 1 項第 5 款第 2 目的採水口個數,水量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者設三個以上,與深度無涉。
- (B)
正確。四點五公尺與條文逐字相符,且但書明定採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此時另依第 186 條設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
- (C)
錯誤。六公尺非本項數值;同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 目的「六十」是投入孔規格,指邊長六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圓孔。
- (D)
錯誤。七點五公尺非本項數值;同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的七千五百是面積級距,指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每七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記憶點
有效水量只算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以內,採機械方式引水者不在此限。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85 條是消防專用蓄水池的規格總條,第 1 項五款各管一件事。第 1 款定水量:依第 27 條第 1 款及第 3 款設置者,其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每七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依第 27 條第 2 款設置者,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萬二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第 2 款定位置: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且其有效水量在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第 3 款要求設於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易於抽取處。第 4 款要求有進水管投入後能有效抽取所需水量之構造。第 5 款定投入孔與採水口:投入孔為邊長六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圓孔並設鐵蓋保護,水量未滿八十立方公尺者設一個以上、八十立方公尺以上者設二個以上;採水口為口徑一百毫米並接裝陽式螺牙,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一個以上、四十立方公尺以上至一百二十立方公尺未滿設二個以上、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三個以上,採水口配管口徑至少一百毫米以上,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第 2 項才是本題所問的有效水量深度。
但書所稱「採機械方式引水」,其配套在第 186 條:除依前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後段規定外,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並依表設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水量四十立方公尺未滿者出水量一千一百公升/分、採水口一個,四十以上一百二十未滿者二千二百公升/分、二個,一百二十以上者三千三百公升/分、三個;幫浦全揚程為落差加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再加十五公尺。第 187 條則定標示:進水管投入孔標明消防專用蓄水池字樣,採水口標明採水口或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字樣。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