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 1.25 分

下列那一處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屬於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1. A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 1 千平方公尺以上
  2. B室內加油站一面開放且其上方樓層供其他用途使用
  3. C室內儲存場所高度 7 公尺之一層建築物
  4. D硫磺室外儲存場所面積為 95 平方公尺

正解 D — 硫磺室外儲存場所面積為 95 平方公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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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4 條、第 195 條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所定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與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分級要件。

正解理由

第 195 條第三款第一目明定,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平方公尺者,屬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本題硫磺室外儲存場所面積 95 平方公尺,正落在五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平方公尺之區間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第 194 條第一款第一目,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非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2. (B)

    依第 194 條第六款,室內加油站一面開放且其上方樓層供其他用途使用者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第 195 條第六款所列者限於室內加油站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故本項非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3. (C)

    依第 194 條第二款第六目,室內儲存場所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本項高度 7 公尺已達該門檻,非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4. (D)

    面積 95 平方公尺之硫磺室外儲存場所合於第 195 條第三款第一目,屬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為本題正解。

記憶點

塊狀硫磺以一百平方公尺分界:五以上未滿一百屬一般,一百以上屬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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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滅火設備規劃,是先分級再配設備:第 194 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第 195 條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第 196 條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指室外加油站、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或一般滅火困難場所者)。分級之後,第 201 條規定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表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其中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於火災時有充滿濃煙之虞者,不得使用第一種或第三種之移動式滅火設備,室內儲存場所高度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則設第二種或移動式以外之第三種滅火設備;

第 202 條規定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於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及室內加油站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其第五種滅火設備之滅火效能值須在該場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所核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室內及室外儲槽場所則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各一具以上。最低滅火效能值之核算見第 199 條: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外牆為非防火構造者每五十平方公尺;

儲存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非防火構造者每七十五平方公尺;公共危險物品每達管制量之十倍(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警報面則見第 205 條,室內儲槽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一面開放或上方有其他用途樓層之室內加油站等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以上第 194 條至第 206 條均屬《設置標準》第四編,只適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一般場所另依第二編、第三編辦理,兩者不得互套。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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