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1.25 分

供某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使用之五層樓建築物,各樓層若符合下列何者之規定,得免設避難器具?

  1. A裝修材料以耐燃三級材料裝修
  2. B設有排煙設備
  3. C各樓層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4. D設有 119 火災通報裝置

正解 C — 各樓層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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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9 條避難器具得免設之情形,其第五款係專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場所所設之要件。

正解理由

依第 159 條第五款,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之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等場所使用之樓層,須符合三目要件始得免設避難器具:(一)各樓層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二)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三)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含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選項 C 與第一目文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第五款第二目明定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選項寫成耐燃三級,等級不符。

  2. (B)

    第 159 條各款所列免設要件並無「設有排煙設備」;排煙設備之應設與免設係第 28 條、第 190 條之範疇,與避難器具免設無涉。

  3. (C)

    逐字對應第五款第一目之防火區劃與安全梯連接要件,為本題應選者,另須併同第二目、第三目一併符合。

  4. (D)

    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係第 22-1 條所定長照、醫療等場所應設之設備,屬應設項目,非免設避難器具之要件。

記憶點

長照機構免設避難器具三要件:一小時防火時效分二區各通安全梯、耐燃一級裝修、火警自動警報加自動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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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器具的規範是「應設—減設—免設」三層結構。第 157 條先以附表定各類場所應設之避難器具種類與數量;第 158 條規定減設,例如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設有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之安全梯者,附表所列收容人員一百人、二百人及三百人得以加倍數值重新核算應設具數,屋頂平臺設避難橋、樓層設架空走廊且符合各該目要件者,每一座可減設二具;第 159 條才是完全免設。

第 159 條共五款:第一款是防火構造且居室面向戶外設有陽臺等有效避難設施,並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築物之設施;第二款是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該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第三款、第四款分別針對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各目場所,以防火構造加二座以上安全梯、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為基礎,第四款再加上自動撒水設備或內部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要求。第五款則是本題所考的長照、榮民之家、老人福利機構、兒少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用條款。

這一款的立法背景,是這類場所的收容對象多為臥床、失智或行動不便者,難以自行操作緩降機、救助袋等避難器具,與其強制設置不如要求「水平避難」——用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與防火設備把樓層切成兩個以上區劃,任一區劃起火時可將人員橫向推送至另一區劃,再各自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因此三目要件是一組配套:區劃阻火、耐燃一級裝修抑制延燒、火警自動警報早期報知加自動撒水控制火勢,缺一即不得免設。同類場所另依第 22-1 條應設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並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歸為甲類場所,設備門檻整體從嚴,命題時常把這幾條混在同一題的選項中。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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