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種場所不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1. A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總面積合計 5,500 平方公尺之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2. B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總面積合計 5,500 平方公尺之輕工業場所
  3. C儲存閃火點攝氏 90 度易燃性液體物質之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第一層及第二層總面積合計 3,500 平方公尺
  4. D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總面積合計 3,500 平方公尺之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

正解 C — 儲存閃火點攝氏 90 度易燃性液體物質之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第一層及第二層總面積合計 3,500 平方公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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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 條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面積門檻,與第 4 條危險程度分類的對應。

正解理由

依第 4 條第三款,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第四款「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則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第 16 條則明定:以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計算,高度危險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中度危險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低度危險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閃火點攝氏九十度已超過六十度,屬中度危險,門檻為五千平方公尺,而本選項僅三千五百平方公尺,未達門檻,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依第 4 條第三款為高度危險,門檻三千平方公尺,本項五千五百平方公尺已超過,應設置。

  2. (B)

    輕工業場所依第 4 條第四款為中度危險,門檻五千平方公尺,本項五千五百平方公尺已超過,應設置。

  3. (C)

    閃火點攝氏九十度之易燃性液體物質儲存場所屬中度危險,門檻五千平方公尺,本項三千五百平方公尺未達,不需設置,為本題應選者。

  4. (D)

    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依第 4 條第三款為高度危險,門檻三千平方公尺,本項三千五百平方公尺已超過,應設置。

記憶點

高度三千、中度五千、低度一萬,面積一律算第一層加第二層;閃火點攝氏六十度是高度與中度的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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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 條的特殊之處,在於它不按甲、乙、丙、丁類用途分類,而是按「工作場所危險程度」決定是否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而這組概念完整定義在第 4 條第三款至第五款。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包含三種樣態: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且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MPa 者;以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則為倉庫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低度危險工作場所為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數值可以這樣整理:高度危險三千平方公尺、中度危險五千平方公尺、低度危險一萬平方公尺;三個門檻的面積基準一律是「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不是全棟總樓地板面積,也不計入第三層以上,這是本條最常被誤讀之處。

延伸考點有三個方向。其一是第 16 條第一項第四款的比例法: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各自未達前三款規定標準時,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其比例之總合大於一者仍應設置。其二是同項第五款,針對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以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為門檻。其三是同條第二項的免設規定: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工作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命題者常在選項尾端補一句「已設自動撒水設備」使答案翻轉。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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