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1.25 分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多少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一具以上?

  1. A20
  2. B50
  3. C100
  4. D200

正解 C — 100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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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電氣設備使用處所」應設第五種滅火設備的面積級距。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4 條,條文明定「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一具以上」;同標準第 197 條第一項第五款並界定第五種滅火設備係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題目所問即為此一面積級距,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20 平方公尺:第 204 條無此級距,第四編各條所定面積級距為五十、七十五、一百、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並無二十平方公尺之規定。

  2. (B)

    50 平方公尺:五十平方公尺見於第 199 條第一款「外牆為非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講的是滅火效能值核算,不是電氣設備處所的設置具數。

  3. (C)

    100 平方公尺:與第 204 條條文逐字相符,為正解。

  4. (D)

    200 平方公尺:第四編條文所列面積級距並無二百平方公尺,該數值不見於本條。

記憶點

電氣設備使用處所「每 100 平方公尺(含未滿)一具第五種滅火設備」。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204 條位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該編僅適用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辦公室、停車場、百貨等一般場所另依第二編、第三編規定,兩編數值不同,不得互套。第 204 條規範的是「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例如變電室、發電機室、配電盤室,因其火災屬電氣火災,故要求就地備置可立即取用的第五種滅火設備。

第五種滅火設備的內涵見同標準第 197 條第一項第五款: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同項並定第一種為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第二種為自動撒水設備、第三種為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第四種為大型滅火器。乾燥砂、膨脹蛭石與膨脹珍珠岩之所以列入,是因為部分公共危險物品遇水會激烈反應,只能以覆蓋方式窒息。

第五種滅火設備的「數量」另有一套核算邏輯,與本題的「每一百平方公尺一具」是兩回事,考試最常在此設陷。第 199 條規定最低滅火效能值: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非防火構造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儲存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非防火構造者每七十五平方公尺;室外具連帶使用關係之附屬設施,以水平最大面積為樓地板面積並準用外牆為防火構造者核算;另公共危險物品每達管制量之十倍(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相關考點連結:第 202 條就一般滅火困難場所規定第五種滅火設備之滅火效能值須在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第 203 條就其他滅火困難場所要求達最低滅火效能值以上,已設第一種至第四種滅火設備之一者,於有效防護範圍內得減至五分之一以上,並明定地下儲槽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第 206-1 條則就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另定應設第五種滅火設備。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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