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避難指標設於出入口裝設應距樓地板面的高度要求為多少?

  1. A1.8 公尺以上
  2. B1.5 公尺以上
  3. C1.5 公尺以下
  4. D1.2 公尺以下

正解 C — 1.5 公尺以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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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避難指標設於出入口時之裝設高度規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3 條,避難指標設於出入口時,應裝設於自樓地板面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之位置。避難指標屬不發光或蓄光式的標示設備,其功能是在火場中供人員近距離辨識避難方向與出口位置;由於火災時熱煙自天花板向下蓄積,愈接近地板能見度愈佳,因此其裝設位置是設「上限」而非下限,須低於一點五公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一點八公尺以上是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這類燈具求遠距可視性時的高度概念,方向相反且數值不符,用在避難指標會沒入煙層。

  2. (B)

    一點五公尺以上與條文語意恰好相反,把上限誤讀為下限,是本題最主要的陷阱選項。

  3. (C)

    一點五公尺以下正是條文所定之裝設高度上限,符合避難指標須設於煙層下方、近地板處供辨識之目的,為正解。

  4. (D)

    一點二公尺以下數值過嚴,並非條文所定界限;條文界限是一點五公尺,答一點二公尺即記錯數值。

記憶點

避難指標往低處裝,出入口一點五公尺以下才看得到。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標示設備在《設置標準》中分為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與避難指標三類,三者的設置高度邏輯截然不同,這正是本題的命題核心。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是自體發光的燈具,需在較遠距離即可辨識,故裝設位置偏高;避難指標則多為蓄光或反光材質、亮度有限,只能近距離辨識,因此法規要求裝在低處——設於出入口時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設於走廊或通道時另有距地板面一公尺以下及與其他避難指標間步行距離的規定。

這種「低位設置」的思維與火場煙層行為一致。室內火災的熱煙受浮力驅動自天花板向下累積,形成上熱下冷的煙層界面;界面以上能見度可能不足一公尺,界面以下則相對清晰。避難時採低姿勢移動已是通則,標示因此必須落在人員視線高度以下才有意義。日本與我國法規在此的設計思路一脈相承。

易混淆數值可整理為對照:避難指標於出入口一點五公尺以下、於走廊通道一公尺以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則依有效範圍與級別(A、B、C 級)決定設置間距與亮度。另需注意避難指標得免設的條件,通常與該處所已設有符合規定之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且有效範圍涵蓋該區域有關。

同條文其他考法包括:標示設備之緊急電源容量與供電時間、蓄光式避難指標的常時照明維持要求,以及大型場所出口標示燈閃滅與音聲引導功能之連動規定。此外,避難指標與其他標示設備在檢修上的差異也值得注意:燈具類須測定緊急電源切換後的點燈狀況與持續時間,避難指標則以外觀檢查為主,確認標示面未被物品遮蔽、字樣與箭頭清晰、蓄光材質未劣化。標示設備最常見的失效原因不是損壞,而是被貨架、招牌或裝潢遮住,這也是條文特別要求裝設位置與高度的實質理由。※ 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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