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下列何者正確?
- A第一類:氧化性液體
- B第二類:自反應性固體
- C第三類:有機過氧化物
- D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正解 D — 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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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公共危險物品第一類至第六類之分類名稱。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關於公共危險物品範圍及分類之規定,第一類為氧化性固體,第二類為易燃固體,第三類為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第四類為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第五類為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為氧化性液體。選項 D 所述第四類為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與條文完全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氧化性液體是第六類,第一類為氧化性固體,兩者狀態相反,是最典型的頭尾對調陷阱。
- (B)
錯誤。自反應物質(含自反應性固體)歸在第五類,與有機過氧化物同列;第二類為易燃固體。
- (C)
錯誤。有機過氧化物屬第五類;第三類是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 (D)
正確。第四類即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涵蓋特殊易燃物、第一至第四石油類、酒精類與動植物油類。
記憶點
記「一固六液都氧化,四類油品最常考,三禁水、五自反」,先分固液再分性質。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公共危險物品六分類是本辦法的骨幹,後續的管制量、保安距離、保留空地、儲存場所型態與滅火設備配置,全部以類別為索引展開,因此必須背到不假思索。分類的邏輯是把「危害機制」與「物理狀態」交叉編排:第一類與第六類都是氧化性物質,本身不燃卻能供氧助燃,差別在固體與液體;第二類與第四類都是本身可燃者,差別同樣在固體與液體;第三類與第五類則是不需外部火源就可能自行反應的高危險群,第三類靠接觸空氣或水引發,第五類靠自身分子結構的不安定性引發。用這個二乘三的矩陣去記,比逐條硬背穩定得多。
第四類是實務與考試的重中之重,因為工廠、加油站、油槽區絕大多數危險物品都落在此類。它內部再細分為特殊易燃物、第一石油類、酒精類、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第四石油類與動植物油類,分項依據主要是閃火點高低,閃火點越低者管制量越小、規範越嚴。汽油屬第一石油類、柴油與煤油屬第二石油類、重油屬第三石油類,這組對照幾乎每年都以不同形式出現。第四類中閃火點在攝氏 100 度以上者另稱高閃火點物品,在滅火困難場所判定時享有除外待遇,是跨條文連結點。
第三類的禁水性物質如烷基鋁、金屬鈉、碳化鈣,遇水會放出可燃氣體或劇烈反應,滅火時不得使用水系滅火藥劑,只能以乾燥砂、膨脹蛭石、膨脹珍珠岩覆蓋隔絕,這也解釋了為什麼第五種滅火設備裡會出現這些看似原始的材料。第五類的有機過氧化物分子中含不安定的過氧基,受熱、摩擦或撞擊即可能分解放熱,儲存與搬運的溫度控制要求最嚴。
答題技巧上,遇到分類題先看選項是固體還是液體,再看是氧化性還是可燃性,兩步就能刷掉多數誘答;命題者最愛的操作就是把第一類與第六類、第二類與第四類的狀態互換。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