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 1.25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下列何種公共危險物品可儲存於上述之室內儲存場所?

  1. A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過氯酸鉀
  2. B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
  3. C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
  4. D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

正解 A —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過氯酸鉀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關於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時,可儲存物品種類之限制。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關於室內儲存場所之規定,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且建築物之一部分符合構造、樓層、開口與區劃等要件者,始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此種與其他用途同棟共構的儲存型態,不得儲存遇水、遇空氣即自行反應或受熱易分解的高危險物品。過氯酸鉀為第一類氧化性固體,本身不燃、以避免與可燃物混合為管理重點,得於上述場所儲存,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過氯酸鉀屬氧化性固體,無禁水性或自反應性,未被排除於此種儲存場所之外。

  2. (B)

    錯誤。烷基鋁為第三類之發火性兼禁水性物質,接觸空氣或水即劇烈反應,須設專用儲存場所並有特別規定,不得置於建築物之一部分。

  3. (C)

    錯誤。乙醛屬第四類中的特殊易燃物,沸點與閃火點極低且易生成過氧化物,另有溫度控制與專用設備之特別規定。

  4. (D)

    錯誤。第五類有機過氧化物受熱、摩擦即可能分解放熱甚至爆炸,依規定須以獨立且經區劃之場所儲存。

記憶點

與人共構的室內儲存場所只收「乖物品」,禁水性、自燃性、自反應性三類一律排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室內儲存場所在本辦法中依構造型態可再分為獨棟專用建築物,以及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作儲存使用兩種。後者風險明顯較高,因為同一棟樓內還有其他用途空間與人員,一旦危險物品失控,延燒與人命損失的規模都不是獨棟可比。立法者因此採取雙重限縮:一是數量上限,規定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二是物品性質上的排除,把那些即使沒有外部火源也可能自行起火、爆炸或遇水反應的物質擋在門外。理解這兩層限縮的用意,遇到選項時就能用「這個東西會不會自己出事」當第一道篩子。

被排除的三類各有其反應機制。第三類的烷基鋁屬發火性液體兼禁水性物質,暴露於空氣中即自燃,遇水則產生可燃氣體並放出大量熱,滅火時不得使用水或泡沫,只能以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覆蓋。第四類的乙醛是特殊易燃物,其定義為閃火點極低且沸點在攝氏 40 度以下者,常溫下即大量蒸發形成爆炸性混合氣,且乙醛易與空氣作用生成過氧化物而更不安定,因此有溫度控制、惰性氣體封存等特別規定。第五類有機過氧化物分子含不安定過氧基,受熱、摩擦、撞擊即分解放熱,具自我加速分解特性,一旦起火幾乎無法以一般滅火設備壓制。

相對地,第一類氧化性固體如過氯酸鉀、氯酸鉀、硝酸鉀,本身不具可燃性,危害來自於受熱分解釋出氧,使周遭可燃物燃燒加劇。它的管理重點是與可燃物、酸類、還原性物質分隔存放並避免受熱與撞擊,而非防止自行起火,因此在共構建築中的可控性相對高。

連結記憶時可搭配室外儲存場所的規定一起看:室外儲存場所僅得存放第二類中的硫磺與閃火點 21 度以上之易燃性固體、第四類中閃火點 21 度以上之第二石油類以下油品等,同樣是以「性質溫和者才放寬」為原則。兩組規定的共同精神一致,記一套可推另一套。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同科相關題消防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11 題

→ 看完整「消防法規概要」歷屆題庫 · → 106 年本科申論題